一年多前一個風雨交加的夜晚,女友下班後獨自騎車回家,行經一單行道(她逆向),此時旁邊巷子突然出現一台汽車,當然女友就煞車不及,撞上汽車的右前方,女友的下場就是機車半毀(車禍後已經賣出),另外右腿摔斷並打鋼釘外加住院兩周,對方則是右側車頭保險桿有損傷,另外右側燈罩處也有刮傷。
當然因為女友逆向行駛,所以責任在我方,因此和解過程中,從未向對方提出任何賠償需求,但經過一次一次和解庭,對方竟然不斷將賠償金額拉高,在進法院前的最後一次和解,竟然在未提出任何修車單據情況下,要求賠償10萬大洋,詢問為何要賠償這麼高的金額時,對方僅冷冷的說,他就是要給我女友一個教訓,錢拿到會捐給慈濟(我沒聽錯吧~!!),想當然最後的和解就破局了。
接著女友就收到法院傳票,被告『過失傷害』(你沒聽錯~!),開庭時才知道,原來是對方在車禍的第三天,跑去驗傷,弄了個腦震盪的診斷證明(你還是沒聽錯~!),其實故事說到這,我想法律常識不錯的大大們應該也已經猜到一審的判決結果了。因為我方是主因,對方又有提出傷害證明,所以判決結果~~~~賓果~~~兩個月得易科罰金。
其實說到這裡,真的要請各位客倌來評評理,小弟自己也是開車一族,我從未想過我的右側車頭被機車在如此慢速的撞擊下,我原來還會有可能腦震盪,看來以後開車真的有被碰到,無論如何先上醫院跟醫生說我噁心想吐,對方就準備吃官司,原來台灣的法律是這樣保護人的。BTW,再過兩天,女友就要準備在高等法院開庭了,發這篇文主要目的,只是想分享這次車禍的感想和心中的不滿,還希望有懂法律的大大也能幫忙指點迷津,讓這次判決的結果能稍稍讓人服氣一點。
P.S 其實我們已經做好維持原判的打算,畢竟我們才是主因,該負責的我們當然會負責,只是對其中的不合理性感到存疑,難怪常聽到法律是保障懂法律的人,媽~~我入錯行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