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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道救護車遭擦撞

事發說明:
8/24 行經桃園三民路時紅綠燈路口停下,當時我為內線車,因後車為救護車並且有鳴笛,所以打方向燈切到外側欲讓救護車先行通過,結果切到一半外側原本停駛車輛起步發生擦撞,外側車主說明因看到綠燈所以起步,報案交警現場判斷告訴我說:「你可以不讓救護車的。」,並告知我這起擦撞造事責任跟救護車並無關連。
隔天向當地里長調閱路口監視器剛好又都故障,向醫院欲調閱救護車行車記錄器被告知需有法官或檢察官才能索取,目前僅有要到附近小七的監視器有拍到後車及救護車經過的畫面,翻拍並無很清楚所以沒有放上來。

想問一下,我這樣讓道給救護車反而變成我造事責任比較重嗎?
請教一下版上的各位我還有什麼方法可以幫助我自己,讓道給救護車真的沒有什麼法條可以保障嗎。

讓道救護車遭擦撞
讓道救護車遭擦撞
讓道救護車遭擦撞
2013-08-26 11:08 發佈
文章關鍵字 救護車
只能在法庭上攻防了
警察說可以不讓救護車的這句話有在筆錄上嗎?
只能儘量搜集有利證據了

快幫自己車前後都裝行車記錄器吧
一切都要靠自己比較實在
遇到一次就值回票價
tlcric wrote:
交警現場判斷告訴我說:「你可以不讓救護車的。」


你應該要記下交警的級職姓名跟錄音。

交警怎麼不跟撞你的駕駛說"聽聞救難車輛警笛聲時應靠邊停駛車輛"。

而且撞你的車是撞你的後車門,

他應該沒注意車前狀況吧。

advantage wrote:
你應該要記下交警的級職姓名跟錄音。.(恕刪)


員警姓名在備案單上面都有,但是我沒有硬到會在警察局跟他講話時還要錄他講話這樣。

fortis0706 wrote:
只能在法庭上攻防了
警察說可以不讓救護車的這句話有在筆錄上嗎?
只能儘量搜集有利證據了

快幫自己車前後都裝行車記錄器吧
一切都要靠自己比較實在
遇到一次就值回票價..(恕刪)


我也是靠自己盡量蒐證了,唉!!

本有裝前面的行車記錄器,但家裡老人家嫌佔空間又不美觀,老人家也不愛用,就給拆下來了!
印象中禮讓救護車的規則是

外側車往外側靠

內側車往更內側靠

騰出一輛車能過的空間讓救護車通過

有錯請指正

另外行車紀錄器在現在的社會是如此重要

因為美觀問題拆掉實在是不智之舉

救護車在後鳴笛執勤

能讓一定要讓

不然會吃上一條妨礙公務

那警察說的話很有問題

而就現場看來

後車責任應該較大

你可以主張為了禮讓救護車

而往右前方閃避

後車是未注意車前狀況

祝圓滿解決!
謝謝大大您的意見,畢竟都沒有人受傷,只是財損而已,我本來也不想上來發問,但因為交警告知我是我的造責會比較大,所以才上來發問這樣的情況我提出為了禮讓救護車真的跟這場事故毫無關連嗎?

因為處理的交警對我提出是為了禮讓救護車而造事這點是說對案情毫無影響,所以變成我造責比較大,我想在問一下因為雙方都有第三責任險,在雙方產險公司究責時,這交警的說詞會很影響責任歸屬嗎?

w4512 wrote:
印象中禮讓救護車的規則是

外側車往外側靠

內側車往更內側靠

騰出一輛車能過的空間讓救護車通過

有錯請指正

另外行車紀錄器在現在的社會是如此重要

因為美觀問題拆掉實在是不智之舉

救護車在後鳴笛執勤

能讓一定要讓

不然會吃上一條妨礙公務

那警察說的話很有問題

而就現場看來

後車責任應該較大

你可以主張為了禮讓救護車

而往右前方閃避

後車是未注意車前狀況

祝圓滿解決!...(恕刪)

tlcric wrote:
事發說明:8/24 ...(恕刪)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 修正

第一百零一條   [函釋][修正前條文]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
之路段或鐵路平交道、道路施工地段,不得超車。
 二、在設有學校、醫院標誌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
標線之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
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
 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
變換燈光一次,但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
光迫使前車允讓。
 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
車燈光時,如車前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
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狀況。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
,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
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
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六、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等之警
號時,不論來自何方,均應立即避讓,並不得在後
跟隨急駛,亦不得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
水帶。
 七、遇幼童專用車、校車、殘障用特製車或教練車時,
應予禮讓。
 汽車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等之警
號時,應依下列規定避讓行駛:
 一、在單車道路段,應即減速慢行向右緊靠道路右側避
讓,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二、在同向二車道以上路段,與消防車、救護車、警備
車、工程救險車同車道之前車,應即向相鄰車道或
路側避讓,相鄰車道之車輛應減速予以禮讓,並作
隨時停車之準備。
 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得利用相鄰
二車道間之車道線行駛,而在車道線左右兩側車道
之車輛,應即減速慢行分向左右兩側車道避讓,並
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說不讓..除非想做無指蕭...
只是要還原.右側避讓時的兩車情況..方向燈.右側避讓時機.綠燈時機.
沒畫面比較麻煩.要證明有困難度.對方記錄器有嗎?有可能也不想拿出來了.



tlcric wrote:
事發說明:8/24 ...(恕刪)


侵權行為不負賠償責任的情事,例如民法上的緊急危難

民法第一五0條第一項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
樓主保護之法益為他人生命或身體的法益
所侵害之法益為財產
生命及身體的法益大於財產法益,所以這點大大在法理上可以主張
看看有無你禮讓救護車的畫面或被撞的車主也不否認吧

那個警察怎那麼機車呀

tibo006 wrote:
民法第一五0條第一項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
樓主保護之法益為他人生命或身體的法益
所侵害之法益為財產
生命及身體的法益大於財產法益,所以這點大大在法理上可以主張
看看有無你禮讓救護車的畫面或被撞的車主也不否認吧...(恕刪)


感謝大大您提供的民法105條!!我再研究一下是否可用!!

我也不知道交警為何不是很重視我將禮讓救護車這事證,同事是叫我去投訴這交警(同事老公是北市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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