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4 行經桃園三民路時紅綠燈路口停下,當時我為內線車,因後車為救護車並且有鳴笛,所以打方向燈切到外側欲讓救護車先行通過,結果切到一半外側原本停駛車輛起步發生擦撞,外側車主說明因看到綠燈所以起步,報案交警現場判斷告訴我說:「你可以不讓救護車的。」,並告知我這起擦撞造事責任跟救護車並無關連。
隔天向當地里長調閱路口監視器剛好又都故障,向醫院欲調閱救護車行車記錄器被告知需有法官或檢察官才能索取,目前僅有要到附近小七的監視器有拍到後車及救護車經過的畫面,翻拍並無很清楚所以沒有放上來。
想問一下,我這樣讓道給救護車反而變成我造事責任比較重嗎?
請教一下版上的各位我還有什麼方法可以幫助我自己,讓道給救護車真的沒有什麼法條可以保障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