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知道法律到底是保障被害者還是加害者,日前我弟在台中被撞,之前有發過文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311534&p=2#43287983
我們有告對方過失傷害,肇事逃逸部分是公訴由警察提起,5月多也開過一次偵查庭
至今都沒有下文,今天打電話去詢問書記官,書記官卻說過失傷害有起訴,肇事逃逸不起訴
我不知道是遇到恐龍檢察官還是怎樣,我弟說他被撞當時有昏迷,後來救護車和警察還沒來時有人路過叫醒他,他沒看到肇事者,當時開偵查庭叫醒我弟那個路人有出庭作證,警察來時也沒看到肇事者,聯單也開肇事者"不詳",初步研判分析表也寫對方"涉嫌駕車肇事致人受傷未依規定處置逃逸",這樣也能沒事,我弟被撞當晚我有去該警察局警察說找不到人,對方也是第三天早上才跟警察說要來看我弟,對方現在3個多月不聞不問,我不知道後續該怎麼半??書記官說叫我們有問題提起異議,我不知道證據都這樣了,還怎麼異議。
肇事者因為車子和我弟機車卡著,沒辦法開車跑,所以棄車逃逸,這樣都不算逃逸怎樣才算逃逸
12/26歷經七個多月跑法院,事情已經解決了,謝謝各位~~
肇事者車禍也是跑掉....後來也是投案說...他身上沒手機..所以跑去找住家,公共電話..要報警或是什麼的...回到現場後...就沒看到人了....
扯吧...
很好奇不起訴書到底怎麼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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