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發生了,該如何處理呢


車禍發生了,該如何處理呢

今天下午發生了場車禍

雙方都是機車

紅色箭頭是我行駛方向

紅色短線是我倒車地點

綠色箭頭是對方行進方向

綠色短線是對方倒車地點

黃色是撞擊點

藍色圈圈是剛好那裡停了一輛小貨車

基本上就是我直行到藍色貨車旁忽然發現有另一台機車

從巷子裡面出來要騎到對向車道

但是因為藍色貨車的關係

我看到對方時候下一秒就親上去了


倒地起來後過沒多久警察就來了

接者問一下資料我跟女友就被救護車送往醫院了
(因為我手無法彎曲)

看完急診後,便在醫院做了筆錄


想請問,如果依照上圖的情形那責任該如歸屬或是分配呢??

以及我之後該在做些神麼嗎??
2013-08-12 0:09 發佈
小白喝 wrote:
今天下午發生了場車禍...(恕刪)


要先取暖講給你聽那就是對方肇責大,小貨車如違停涉及部分責任,我方如筆錄時如車速低於速限

應該是沒你的事情

然後醫療收據請收好,當下應該沒開診斷書請到院重新掛號在請診斷書,然後請對方報強制險出險

修車請聯絡對方如果有保第三人請保險來,沒保險就問他要來拍照還是放你自己修

待一個月以後申請初判表(滿一個月前一個禮拜可先申請調解,我這邊是都要排一個禮拜,因地而異先問才不用等)



cp175641 wrote:
要先取暖講給你聽那就...(恕刪)


先謝謝講解

果然想取暖意味太濃厚了

其實是因為怕人噴出去後

還要來噴一筆費用給人家,所以想先問問
(之前被人家攔腰撞還一直跟我索賠)

畢竟自己對這方面一竅不通

目前先做到的方面是車子跟身上傷口先拍照

今晚請人騎車回來時朋友說車子應該是無大礙

只是煞車拉桿彎了跟殼有傷而已

診斷書這2日複診應該會請醫生開
(因為手還是"不舉")

調解方面應該會明日先與對方溝通然後再去詢問看看

小白喝 wrote:
先謝謝講解果然想取暖...(恕刪)


我取暖的意思是看初判表才準,網友的看法≠警察的看法

對方如果有受傷不管金額大小就別私下和解了,省的日後被找麻煩

主要還是以肇責出來再慢慢談
小白喝大大你好,

針對你的案件,
本件交通事故事關三輛汽車, 以及四個當事人;

筆者敘述如下
一. 事件關係人
二. 刑事責任
三. 民事賠償責任
四. 肇事責任歸屬

** 事件關係人 **
三輛汽車: 紅色箭頭的機車, 綠色箭頭的機車, 藍色圈圈的貨車
四個當事人: 我方本人, 我方女朋友, 對方機車駕駛, 貨車司機

這三輛汽車, 與四個當事人;
除了我方女朋友一人無肇事責任外,

其他的三人及三車均有肇事責任;
而且這三車"駕駛人"都需要負擔刑事之過失傷害責任及民事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前提: 藍色貨車,有被到場處理之員警將其記錄在交通事故登記聯單上面)

** 刑事責任 **
刑法之過失傷害罪, 屬告訴乃論之罪;
我方女朋友依法可向本件事故的其他三位駕駛人, 分別提出刑事之過失傷害之告訴;
我方女朋友依法可向本件事故的三位駕駛人, 及貨車公司負責人, 提出共同侵權行為連帶賠償責任;

刑事之過失傷害罪(須告訴乃論,刑事告訴權六個月)

** 民事賠償責任 **
至於, 民事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民事告訴權為2年)
民事損害賠償比例, 就會跟肇事責任息息相關

法院實務上, 採損害相加, 過失相抵;
意思說, 四人三車的損害加總以後, 三位駕駛人依照肇事責任比例來分攤總損害金額
而我方女朋友之損害, 雖屬獨立之受害人, 其損害也同時跟其他三人之損害一起加總
但是, 因為我方女朋友屬我方機車之使用人, 其他加害人之賠償責任, 需扣除我方駕駛之肇事責任比例
簡單講,就是四個人的財損體傷的損害一起相加總後;三個駕駛人按比例分攤這起事故的總損害

民事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依法能主張如下項目:
a.車損(需保留車損之照片及維修估價單明細)
b.非健保給付之相關藥品、輔助器材(需醫生證明確有必要)
c.工作損失(需醫生證明需休養時間)
----我方需準備
----1.薪轉證明 2.前一年度扣繳憑單或其他相關收入證明
----如果沒有薪資證明,轉帳影本也可以;或者用勞保最低工資每月19,047元計算
d.醫療費用
e.往來醫院門診的交通費
f.其他財物損失(安全帽、衣、褲、眼鏡、鞋子...)(需備受損照片 及 購買收據)
g.預估後續醫療之醫療費、交通費、工作損失
h.看護費用(需經醫生證明確有必要)
i.精神慰撫金

** 肇事責任歸屬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

綠色機車, 支線道車, 肇事主因; (支線道車輛, 直行或轉彎 = 支線道車)
藍色貨車, 顯有妨礙車輛通行處所停車, 肇事次因; (看登記聯單有沒有被列入)
我方機車, 幹線道車, 行進間未注意車前狀況, 肇事次因; (直行或轉彎 = 幹線道車)

主因, 次因, 之間的應負賠償責任之比例, 各有不同說法; 也各有其依據,
簡單講, 法官心證, 保險同業公會規範, 民間意願 (不一而足)

可能的比例:80/10/10 70/15/15 60/20/20 (不一而足)

以上回答
進一步的問題, 再詢問或來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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