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問題請教

小弟今天與女友出門
遇到故障車停在路邊未放三角警示排造成前面一自小客車一貨車緊急煞車
女友煞車後扔追撞前方貨車
時速40~50(指針表速) 安全距離4公尺左右(目測)

如圖

MAP是黃線 現場為紅線
現場
紅色是故障車輛
灰色是第一輛緊急煞車自小客車
綠色是跟著緊急煞車的貨車
粉紅色是我女友

當下立刻報警
交通事故警察來到我一一告知事情始末
並反應故障車未放置'三角警示牌'交警卻說法律沒規定一定要放還要我去查清楚法規
我回家Google到的資料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138條 車輛故障標誌,用以指示前有故障車輛,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減速避讓。
本標誌為紅色中空之正等邊三角形,以鋁質或其他適當材料製作,具反光性能,反光體為紅色,須在夜間距離二百公尺處可用目力辨認清楚。邊框為白色或銀色,採用摺疊式或整體式製作之。
本標誌尺寸、樣式得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4982之規定。
  本標誌依下列規定設置,事後應即拆除:
  一、行車時速在四十公里以下之路段,樹立於車身後方五公尺至三十公尺之路面上。
  二、行車時速超過四十公里之路段,樹立於車身後方三十公尺至一百公尺之路面上。

交警還跟小弟說
機車也是汽車為神麼你車禍不放
還搬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 條 第 8 項
車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 (包括機器腳踏車) 或以人力
、獸力行駛之車輛。

告知我們也是汽車
還說到又不是每輛車都有三角警示牌
故障車輛為:opel vectra 沒有三角警示牌?
最後大聲駁斥我說"這裡是台灣"

然後請第一台故障車快點請拖車拖走
留下貨車司機跟小弟&女友

小弟想請問這件車禍跟故障車輛完全沒關係嗎?
2013-08-09 21:31 發佈
文章關鍵字 車禍問題
未放警示標誌導致後車發生追撞...好像有一罰則1500-3000元
不過 與事故的肇責方面無直接關悉..良好視線下
*夜黑無光 這我就不清楚了

況且這警示牌的告知是給你前方小客車看的,跟你也無關

你追撞上貨車 表示你...未注意前車動向以及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

&貨車沒追撞上小汽車 你應該也能不追上小貨車才對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59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發生故障不能行駛,不設法移置於無礙交通之處,
或於移置前,未依規定在車輛前、後適當距離樹立車輛故障標誌或事後不
除去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39 條
汽車申請牌照檢驗之項目及標準,依下列規定:
十八、隨車有車輛故障標誌。

個人也認為最前方的故障車.跟那粉紅圖的車也無關.

PS.其實心知肚明.他真的是故障嘛?一堆路邊臨停打雙黃燈呈無敵狀態一堆
沒車輛故障標誌.牌照都不會給.所以警察不是就一定對
for yms27

據故障車主告知 再故障前已經在前一個十字入口車禍過
且交警告知大不了就違規停車 說完就立刻放故障車走 ...
如果人類連愛一個人都被自己綁住 ,那世界末日已來到不需要等到地球毀滅掉的那天 .
天魔大大你好,

女朋友的事故, 其中的重點之重點,
前方急煞的貨車, 與我方機車之間;

是屬於前後車之關係,
或屬不同車道的轉彎直行車的關係;

如果是,
1. 前後車的關係, 前車如果"煞車有理", 那沒話說, 後車全責

如果是
2.不同車道, (意思說, 我方"正前面"之"行進路線上", 並無車輛行駛)
--前方貨車, 為閃避事故違停之車輛, 貨車偏移原行駛路徑, 而侵犯到我方直行車路權.
--此時,
--違停車輛, 為肇事次因 (未依規定處置故障車輛,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減速避讓)
--前方貨車, 變換車道不當, 為肇事主因
--我方機車, 猝不及防, 無肇事因素.

前面兩種假設,
1. 可依據, 雙方筆錄, 警方事故現場圖, 現場照片....
2.也可依據, 行車記錄器或其他監視器之畫面來做判斷.

其他關於強制汽車責任險的理賠範圍,
大大可以用 harrison4569 關鍵字搜尋mobile01討論區中的其他回答;

之後有進一步的問題, 再詢問或來信之.

以上回答

好爸爸與帥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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