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於2013年8月3日約10點多到台中新光三越逛街, 車輛停放在新光三越附近停車格(西屯區惠來路二段),當時附近有相當多的停車空格,本人選其中一個空位停車,約3點離開時發現車輛被開違規停車單子(如附件),罰單說本人佔用停放在身心障礙停車格
1.本人將車輛移開,停車格並未有身心障礙標誌(附圖)
2.地上無身心障礙標誌卻是身障停車格,造成交通陷阱,民眾還需要花時間申訴,
3.當時開車離時,有三四台車都要開進這停車格,經本人告知才又離開,明顯標示不清
4.收到罰單才發現有立身障停車格立牌,個人疏忽沒有看到,但我介意的是地上並無標誌或者可以說有標誌但不清幾乎看不見


日期打錯了...那是筆誤
一般開車都會看地上有無停車標誌
我是收到罰單才看到有標誌
事實上是地上並無明顯標誌
當時停車格很多
我並不是故意去停的
我覺得我是行的正的
地上沒有標誌
我去看了周圍的身障停車格
每一個地上都標示很清楚
我停車是路邊停車(原po寫倒車入庫屬於筆誤)
那個角度不會看到牌子
停好車坐在位子上也看不到
當收到罰單的時候
那個牌子也是有污泥在身上
討論到此為止吧!
我等[負家子弟]請我吃一週午餐
希望能做倒
如果申訴沒過,我個人再捐6千給身心障礙慈善單位,希望要請我吃午餐的人也可以遵守約訂

8/9更新
很高興透過這樣的議題能夠讓大家對身心障礙停車問題有所關注
正反雙方都有意見,但請不要有過於情緒性的言論
我想做個總結回答網友對我的質疑
1.把照片拍清楚,不該刻意事告示牌裁切掉。
我說過我只拍一張,我老婆抱小孩在全家商店跌倒,當時急著裡開,,也沒想那麼多,我的焦點只是確認地上真的沒有身心障礙停車圖示
2.明確說明:停放時沒注意…事後發現確有告示牌…但是地面無明顯標線…
我第一次po文確實沒有寫得很詳細,我後來有承認自己疏失,所以我有補上,請看我第一樓
3.先反省自己應多注意標示,再討論公機關是否應強化標線的責任!
我自己疏忽沒看到標示(有看到就不會去停了,當時停車位很多),我著重的重點是地上無標誌,容易造成民眾誤停
結論
1.我很佩服「負家子弟」說話算話的勇氣,希望他能執行
只要你申訴的過
我就把請你吃一周午餐
改成"捐5000給慈善機構外加長期認養一名國內兒童"
2.我的申訴已經通過,開單員警打給我,他重回現場,也確實發現地上標誌不清,他會寫報告直接撤銷,我不會收到紅單,我跟有警察強調,您依法開單是正確的,錯不在警察,而是交通局規劃科
3.我會持續關注這個停車格是否會重新補上圖示
fanrien建議,也應該關注及他身心障礙停車格,這點我接受,也請大家多注意身障者停車的權益
4.收到正式公文後(當初我是申訴市長信箱,應該會有回覆),我會將回覆公文po上
5.個人誤停身心障礙停車格深感抱歉,雖然申訴通過了,我還是會捐6000給慈善單位,等收到公文後,一定連明細一起po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