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7月28日下午2點09分行經台68號快速道路,
一台白色轎車ML-4727惡意超車又沒打方向燈,差
點撞到我前方車友造成GG,如發生車禍將會很嚴重
,看了真是心驚驚!
http://www.youtube.com/watch?v=s4HSWV0VKxI
H達人 wrote:
102年7月28日下...(恕刪)
上高速快速道路每個人都這樣開車路都自家的好了。
直接檢舉順便把法貼給警察一次開個幾張出去吧!! 順邊幫他把點數補足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
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
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第三十三條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
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第四十三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
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第四十八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
元以下罰鍰:
一、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
前未減速慢行。
第六十三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
點:
一、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各記違規點數一點。
三、有第四十三條、一條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三點。
依前項各條款,已受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不予記點。
汽車駕駛人在六個月內,違規記點共達六點以上者,吊扣駕駛執照一個
月;一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二次,再違反第一項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
吊銷其駕駛執照。
內文搜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