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將事情經過於此陳述,希望有類似經驗的版友們可給予些建議來參考
事由:
數日前早上載女王去上班,行經一間新開的畫廊,
女王想稍微瞄一下但因車速快跑過頭,
所以小弟將機車駛上了人行道,回頭停在畫廊門口,預計只停留三分鐘(要趕上班)。
此時一名一線三星的警員跳出來說要開單,
跟他好聲好氣解釋了一會,對方一句話都不回答(真的是從頭到尾保持沉默),
動作慢條斯理的從車廂拿手冊和機械,然後再檢查證照。
既然碰到了冥頑不靈的警察大大, 當下小弟也就認栽乖乖給他寫單子
但此時問題來了,由於我方在趕時間,我們希望警員開單能夠開快一點,至少五分鐘內結束好讓我們去上班
而這名警員卻"從頭到尾不發一語",完全不理我們,一直按那機械按了老半天,
整整花了"15分鐘"還按不出個所以然來, 當下女王整個快氣炸了
最後該名員警終於開口講話,要我方留個人資料給他,還要私人聯絡電話,才肯放人。
當時我們也沒想太多,請他直接抄駕照上面的資料即可,電話留一留就走人。
事後,隔天的晚上手機出現兩通不明來電,
接起第二通後結果是這名員警,他要跟小弟"約再我家樓下"簽單子!?
小弟照實回答他人不在家在外跟客戶用餐
結果他要求我"馬上回家去簽單子",或是換他過來找我 !?
原來員警執勤時間可以四處亂跑?
原來員警可以利用權職之便取得民眾私人資料然後用非值勤時間來處理公務?
當下小弟整個人起雞皮疙瘩,覺得這已經到騷擾的範圍了
再隔一日
早晨管理員通知"昨日半夜"有人送一封疑似罰單的信件過來 (好險有管理員!不然是不是半夜要接電話去簽收了??)
信件封面內容為以下:


個人對此信件有幾點疑問,
1) 為何信封是使用 "拾得遺物保管袋"? 敢問事後寄送罰單都是用失物保管袋來寄的嗎?
2) 信封上只有分局印章,沒有郵戳也沒有簽收,這樣會有行政效力上的"送達"嗎?
3) 在當天那個當下員警沒有拍照,沒有人證,沒有讓小弟簽名,現在收到這張事後單,會有效力嗎?
感謝版友閱完全文,並懇請有類似經驗或法律知識的大大多多給予指教參考

PS.(事後有上電子公路監理網查詢交通違規登記,查不到此單,不知是電腦沒有同步,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