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遇到的違停紅框裡的日產就直接就停在人行道與機車待轉區一開始我還傻傻的在後方等想說都綠燈了怎麼都不動原來駕駛座根本沒人....結果造成要右轉的車子全都得向左切出去才能再右轉由其是造成大型車與後方車極大的不便與危險回家後發現,拍了這張照片也看不出來他是處於停車的狀態,檢舉大概是沒用...所以想問問若是有拍到駕駛座裡是沒人的狀態,去撿舉有用嗎?或者若是拍影片去檢舉有用嗎?需要拍多久?
流_星 wrote:今日遇到的違停紅框裡...(恕刪) 檢舉違規停車有兩種1.違規停車2.違規臨時停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臨時停車。五、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接送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三分鐘之限制。第56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有些人知道違規停車照片必須拍到駕駛座無人..才能夠成立如果駕駛座有人...則必須要錄影...要錄多久..3分鐘以上未達3分鐘..僅能以違規臨時停車論...第3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九、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十、停車:指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