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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別管佔用內側車道了,請問您有聽過高承載專用道嗎 ......?

眼看佔用超車道、快車道、內側車道這個話題,我想大家批的也很膩了

所以換個新東西來看看各位賢拜有什麼高見

話說從五楊高架開通以來,小弟(應該打小妹會不會被少砲一點)來來回回也走了不下十次以上,

發現:
1、開放公車行駛:用意是很好拉,但有時公車時速都不到100km,然後高乘載車道又不能隨時變換車道,就會出現母雞帶小雞的畫面.....

2、每次都會看一下高乘載車道上的車,是不是真的都有達到高乘載,結果常常都是一個人駕駛,悠悠哉哉的開在該車道上.......(還有這麼多文盲?!),然後又出現母雞帶小雞的畫面.....

以下開放火力射擊~!





2013-07-08 13:27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內側 專用道

VERSUS8888 wrote:
眼看佔用超車道、快車...(恕刪)


先別管專用道了,你聽過「烏龜」嗎? 帶頭的烏龜該怎麼稱呼呢??

為什麼不抓烏龜,專抓超速?
烏龜?
不是都某牌佔的%數比較多
而且屢看屢對

VERSUS8888 wrote:
眼看佔用超車道、快車...(恕刪)


1.計程車
2.公車,遊覽車
3.小客車3人以上

還全部實線不能任意變換車道..

公車也納進來,有些路段跟在公車後面一起進高承載專用道算你倒楣....

我覺得應該弄一個爬坡專用道給他們比較實在...

到底是誰想出的這東西.....
VERSUS8888 wrote:
眼看佔用超車道、快車...(恕刪)


"高乘載車道" 有很嚴重的法條衝突問題
國外的 "高乘載車道" , 搭配有"共乘法" , 它的目的是希望"共乘" , 所以在進入的地方,設有"停等區",讓未坐滿的車,也有機會在"停等區"找到能共乘的人,儘量補滿人數, 這樣才達到"共乘"的目的。

但是台灣是沒有"共乘法"的,冒然這樣"東施傚顰", 是無法達成"節能減碳的目的", 只是"有名無實"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二條
十二、高乘載車道:指專供特定車種或乘載一定人數以上之車輛行駛之車道。


是沒有說要設於那一個車道, 現在卻設於內車道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這條"車道使用規則"是以"車速"內快外慢的原則,來決定路權
這和高乘載車道,以車輛種類或搭乘人數多少,來決定路權 , 是有衝突的
當兩者衝突時, 何者為優先 ?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大客車行駛內車道違反這一條, 要有"例外解套的法規",才不會相互衝突
這又允許大客車行駛內車道
形成兩者衝突, 要以那一條規則優先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3條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這是位階更高的三讀法律, 法規命令牴觸法律者無效
如果高乘載大客車, 開不快,致堵塞超車道行車, 又以那一條法規優先

以法律優位,上述的"法律"高於下面這條"法規命令"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九條
十五、非高乘載車道允許通行車輛,行駛高乘載車道。

能允許大客車,三人以上小客車,計程車能通行,是依據"法規命令"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69條
車道指定高乘載車輛專行用「遵28.3」。


所以,高公局要開罰,恐有"法規命令" 牴觸"法律"的問題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高乘載車道"畫上"禁止變換車道線", 無超車可能, 這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是相互衝突的

如果口口聲聲說要依法行政, 就先要有配套的法規。
高乘載車道被劃在最內側,但在高公局的定義,那並不是內側車道
按照高公局定義的"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是指緊臨高乘載車道的中線車道

以下是高公局的回文: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管字第1020014001號
承辦人:曾曉瑜
電話:(02)29096141#2359
傳真:02)22975645
電子信箱:dinoo@freeway.gov.tw

主旨:有關台端陳情案件,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台端102年4月24日陳情電子郵件敬悉。
二、查五楊高架高乘載車道設置於泰山至中壢轉接道路段(3車道)之最左側車道,緊臨該車道之右側車道即屬內側車道,除為超車道外,亦可讓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以最高速限行駛。
三、為維持行車順暢,本局將持續加強宣導該路段之車道使用規定,並持續觀察該路段之行車狀況。
四、台端關心路政,特致謝忱。
bym929 wrote:
高乘載車道被劃在最內側,但在高公局的定義,那並不是內側車道
按照高公局定義的"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是指緊臨高乘載車道的中線車道

以下是高公局的回文: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管字第1020014001號
承辦人:曾曉瑜
電話:(02)29096141#2359
傳真:02)22975645
電子信箱:dinoo@freeway.gov.tw

主旨:有關台端陳情案件,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台端102年4月24日陳情電子郵件敬悉。
二、查五楊高架高乘載車道設置於泰山至中壢轉接道路段(3車道)之最左側車道,緊臨該車道之右側車道即屬內側車道,除為超車道外,亦可讓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以最高速限行駛。
三、為維持行車順暢,本局將持續加強宣導該路段之車道使用規定,並持續觀察該路段之行車狀況。
四、台端關心路政,特致謝忱。

...(恕刪)


這種解釋是不符法規的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高速公路︰指其出入口完全控制,中央分隔雙向行駛,除起迄點外,並與其他道路立體相交,專供汽車行駛之公路。
二、快速公路:指除高速公路外,其出入口完全或部分控制,中央分隔雙向行駛,除起迄點外,並與主要道路立體相交、次要道路得平面相交,專供汽車行駛之公路。
三、主線車道︰指車道中可供汽車直駛之車道。
四、外側車道︰指主線車道中之最右側車道。
五、內側車道︰指主線車道中之最左側車道。
六、中線車道︰指同向三車道或五車道中之中間車道。
七、中外車道︰指同向四車道或五車道中鄰接外側車道之車道。
八、中內車道︰指同向四車道或五車道中鄰接內側車道之車道。
九、加速車道︰指設於匝道與主線車道之間,專供汽車由匝道駛入主線車道前加速之車道。 十、減速車道︰指設於主線車道與匝道之間,專供汽車駛離主線車道進入匝道前減速之車道。
十一、輔助車道:指設於主線車道外側,銜接相鄰兩交流道間加、減速車道,專供車輛進出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使用之車道。
十二、高乘載車道:指專供特定車種或乘載一定人數以上之車輛行駛之車道。
十三、交流道︰指高速公路與快速公路相互間,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與其他道路連接,以匝道構成立體相交之部分。
十四、匝道︰指交流道中為加減速車道及主線車道與其他道路間之連接部分。
十五、爬坡道︰指設於上坡路段主線車道外側,供爬坡時速低於最低速限之車輛行駛之車道。
十六、中央分隔帶︰指隔離雙向行車之中間界區。
十七、路肩︰指設於車道之外側,路面邊線與護欄或邊溝間之部分。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第十二款之高乘載車道,其可行駛之車種或最低乘載人數,由該管公路管理機關公告之,並設置必要之標誌、標線或號誌。

快速公路與次要道路平面相交之路口,行駛通過次要道路之車輛,不受本規則規範。


內側車道︰指主線車道中之最左側車道
主線車道︰指車道中可供汽車直駛之車道。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3條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最左邊的車道,就是超車道 , 這和高承載車道是重疊的

高公局的解釋文稱為函釋, 其法律位階遠低於"法規命令",不應牴觸上述的法規命令。
今早又跑了一趟五楊,新發現全車玻璃貼深色的車子,只有一位仍開心的開在高乘載專用道,反倒貼淺色的車子沒坐滿較少見跑在這車道上,是因為貼的黑麻麻的別人就看不見裡面多少人,所以不拍異樣眼光?
刪除刪除刪除刪除刪除刪除刪除刪除刪除刪除刪除刪除
把當成大客車專用道就好了,
如果想慢慢開又剛好坐滿三個人也有資格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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