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車禍賠償問題

這是發生在一月份的事
因快過6個月了 而對方不太願意談和解


事發經過我概述一下
我方是直行摩托車 對方為左轉汽車
當時為雨天 對方可能視線不良未看到我方左轉
造成我方來不及閃短及煞車撞上去

交通隊那邊的初步研判有申請下來了
結果是對方 涉嫌未遵守交通號誌我這邊受的傷是 頭 手 腳 胸口 多處挫傷
及後來檢查出 右膝後十字韌帶斷裂
這邊都有診斷書

不過我並未去動重建手術 ~ 未來有打算去動
目前蹲跟跪都會痛 , 而且工作上常常會需要走或站4小時左右
因為腳不健康比較容易疲勞酸痛 , 間接會影響到睡眠

一月份因摩托車由對方牽去修
因休了幾天假差不多要上班 要取車時
對方還說出沒有和解就不給拿車的話
當時 原本打算自己付一付之後再處理的
不過 對方有讓我們把車拿走

因為對方真的從頭到尾都未關心過我的傷勢
之前有通過電話對方也說出 他沒工作 要告就去告他之類的話
實在讓我不太想為他多想

因為受傷的是我 . 且不管動不動手術都一定會有後遺症
請問這樣和解金額大概能開到哪 ?

目前我預定的是拿之後動手術 ,會需要請假兩個月 , 及復健六個月 ,醫療器材

這樣算就將近八萬有了, 一般這樣精神賠償會開到多少呢 ?

希望有高手能指點 ~

謝謝

(管大 我在動力研究室綜合區的這一樣的帖在麻煩您幫我刪除 , 謝謝 )
2013-06-22 20:53 發佈
文章關鍵字 賠償問題
dorislor,你好,

交通事故的三項責任:
(一)肇事責任
(二)民事責任
(三)刑事責任

就你的敘述及你的問題,為你說明如下,

(一)肇事責任歸屬
民事部分,因為在法院的判決實務上,採所謂的損害相加,過失相抵;
也就是,在雙方的損害金額相加之後,再就雙方的"肇事責任"與"過失責任"之比例來分攤這個"總損害"。

所以,肇事責任歸屬之重要性在於此。

依據你文中所述,我方直行,對方左轉;
對方涉嫌未遵守交通號誌;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
二、、、、
、、、、、

如果是"路口同號誌"的對向左轉車;
對方卻涉嫌未遵號誌,
表示說,路口號誌是有區分右轉燈號、直行燈號、左轉燈號;

肇事責任部分,單就"初判表"來看;
對方為肇事主要因素,
我方無肇事因素;

(二)民事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民事告訴權為2年),
我方在本次事故中依法所能求償項目如下:
a.車損(需保留車損之照片及維修估價單明細)
b.非健保給付之相關藥品、輔助器材(需醫生證明確有必要)
c.工作損失(需醫生證明需休養時間)
----我方需準備
----1.薪轉證明 2.前一年度扣繳憑單或其他相關收入證明
----如果沒有薪資證明,轉帳影本也可以;或以事故當時的勞保最低工資計算
d.醫療費用
e.往來醫院門診的交通費
f.其他財物損失(安全帽、衣、褲、眼鏡、鞋子...)(需備受損照片 及 購買收據)
g.預估後續醫療之醫療費、交通費、工作損失
h.看護費用(需經醫生證明確有必要)
i.精神慰撫金

上述內容計算後,可知道我方得求償多少,
再透過各縣市鄉鎮的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雖然說,a~j的每一項都是有法院判決實務上的內容;
但是,洽談和解的時候,對方或對方投保(第三人責任險)的保險公司未必同意我方所有的要求。

民法,第736條,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民法,第737條,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

(三)刑事責任
刑事之過失傷害罪(須告訴乃論,刑事告訴權六個月)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如果雙方未能達成民事和解,
我方再提出刑事之過失傷害告訴,

提告地點如下:
(1)被告之戶籍地,之轄區警察分局或管轄地方法院檢察署。
(2)事故發生地點,之轄區警察分局或管轄地方法院檢察署。
提出告訴之本人親臨上述地點之一,
警分局警員或地檢署之法警會幫你製作口述之記錄(筆錄);
就可以完成程序。

接著進入刑事及民事訴訟的法律程序,
最後再由由法院做出"刑事判決"及"民事判決";

但也有可能在這段法律程序期間,對方願意接受我方所提出的求償內容。

至於你的關鍵問題,"和解金"、"精神慰撫金"等;
民事的a~j項目中,除了主觀的精神慰撫金之外,
其它項目,只要有憑有據,無論在洽談和解或者進入司法程序,
都是可以而且應該都要提出來的;

而精神慰撫金部分,
實務上的許多案例,精神慰撫金約佔總賠償金額的四分之一。
但是,無論是和解或是法院判決,這個金額仍然非常主觀,無法一概而論。

以上回答;

有進一步問題,再詢問或來信。

順利
好爸爸與帥兒子
dorislor wrote:
這是發生在一月份的事...(恕刪)


你有申請初判表(對方只是涉嫌... 表示現階段無證據)
上面應該也有寫清楚你的肇事責任
為何不提這一塊?

純粹猜測
你應該也沒有保持安全的行車距離吧?
也就是犯了未注意前方路況
不然怎麼會撞上?

醫療的部份
假設雙方都有保強制險
都可以由保險公司負責

這樣子
對方幫你把機車修好了
你還要跟別人多要8萬??
還要精神賠償?
你自己再多想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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