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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線違規停車遭撞,違停車主自負25%責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簡上字第463號

「系爭車輛事故發生時係停放在臺北市○○區○○○路○段○○號前路旁,前已述及,惟該處道路緣石正面及頂面繪有紅色實線,禁止臨時停車,此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員警據報到場後標示明確,有(原審卷第二三頁)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可按,並為上訴人所不爭執,而系爭車輛寬度約一‧七公尺,加計車身與路緣間距離0‧一公尺,共佔據寬度三‧八公尺之外側車道近半寬度,致遭被上訴人所駕駛、沿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西向東方向外側車道行駛之車輛碰撞,系爭車輛駕駛人有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之過失,亦足認定。」

「本院參酌卷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覆函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現場圖、現場相片、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以及被上訴人之供述,認本件事故之發生,被上訴人應負擔百分之七十五之過失責任,周家年則應負擔百分之二十五之過失責任,亦即被上訴人得減輕賠償數額至上述金額之百分之七十五即十九萬四千六百九十一元(計算式:「回復原狀必要費用」二十五萬九千五百八十八元,乘以「被上訴人過失比例」百分之七十五)。」

那些之前說撞違停車輛沒有責任的網友,請回家多讀點書再來
2013-05-30 9:44 發佈
如果對方受傷告你過失傷害,即使賠了你25%,你真覺得這樣會比較划算?
trans6666 wrote:
如果對方受傷告你過失傷害,即使賠了你25%,你真覺得這樣會比較划算?


那我也會告他誣告罪和毀損罪
而且刑事的告訴期間是半年,民事的求償期間是兩年
大不了一年半之後再告民事,就不怕對方告刑事了
上面講的是車輛擦撞,沒人受傷的民事賠償。

如果是違規停車造成對方的受傷甚至死亡,情況就不一樣了。

seatree wrote:
上面講的是車輛擦撞,...(恕刪)


以刑事責任逼民事賠償
(受傷的最大)

就是台灣交通亂象的元凶!
這件事故是違停25%,後方來車75%
紹興師爺 wrote:
共佔據寬度三‧八公尺之外側車道近半寬度

有佔據車道通行面積,違停車還是有肇責,只是不會是主要肇因
而後方來車有注意前方路況的義務,撞上違停車,才是主要肇因

如果違停車是停放在路肩夠寬的地方,沒有佔據車道通行寬度,違停車肇責會更少
因為後方來車,一方面有注意前方路況的義務,一方面路肩不是正常可以行駛的車道
紹興師爺 wrote:
那些之前說撞違停車輛沒有責任的網友,請回家多讀點書再來

保險公司處理原則通常是七三分


seatree wrote:
如果是違規停車造成對方的受傷甚至死亡,情況就不一樣了。

違停最麻煩是機車撞上來,雙方都有肇因,機車騎士會受傷,違停就要吃一條過失傷害
所以聰明人最好還是不要違停
我上個月黃線暫停未熄火人未下車非並排
一台機車撞到汽車後再反彈撞到我,
撞到我之前機車騎士和乘客已經飛出去
機車騎士和乘客有受傷
我的肇責是零
天災人禍我們避免不了,但車輛主被動安全,我們可以有選擇的權力!!!
我之前不小心擦撞到在路邊違規停車的賓士
叫了警察
警察要我直接賠給對方
說百分之百是我錯
原來是唬爛我的......

wetty wrote:
這件事故是違停25%...(恕刪)


請問如果紅線違停,但是有辦法證明機車騎士超速(如同小屁孩飆車競速)
因而失控正面撞上後車廂非擦撞(對方有受傷)

此案例有一個重點"違停車輛有佔據車道通行面積",
如果是違停於車道線之外,無佔用車道的情形則另當別論,
因對方雖然違停,但發生事故主因則是肇事車輛未依規定車道行駛。

P.S:路肩並不算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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