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簡上字第463號
「系爭車輛事故發生時係停放在臺北市○○區○○○路○段○○號前路旁,前已述及,惟該處道路緣石正面及頂面繪有紅色實線,禁止臨時停車,此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員警據報到場後標示明確,有(原審卷第二三頁)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可按,並為上訴人所不爭執,而系爭車輛寬度約一‧七公尺,加計車身與路緣間距離0‧一公尺,共佔據寬度三‧八公尺之外側車道近半寬度,致遭被上訴人所駕駛、沿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西向東方向外側車道行駛之車輛碰撞,系爭車輛駕駛人有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之過失,亦足認定。」
「本院參酌卷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覆函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現場圖、現場相片、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以及被上訴人之供述,認本件事故之發生,被上訴人應負擔百分之七十五之過失責任,周家年則應負擔百分之二十五之過失責任,亦即被上訴人得減輕賠償數額至上述金額之百分之七十五即十九萬四千六百九十一元(計算式:「回復原狀必要費用」二十五萬九千五百八十八元,乘以「被上訴人過失比例」百分之七十五)。」
那些之前說撞違停車輛沒有責任的網友,請回家多讀點書再來
紹興師爺 wrote:
共佔據寬度三‧八公尺之外側車道近半寬度
有佔據車道通行面積,違停車還是有肇責,只是不會是主要肇因
而後方來車有注意前方路況的義務,撞上違停車,才是主要肇因
如果違停車是停放在路肩夠寬的地方,沒有佔據車道通行寬度,違停車肇責會更少
因為後方來車,一方面有注意前方路況的義務,一方面路肩不是正常可以行駛的車道
紹興師爺 wrote:
那些之前說撞違停車輛沒有責任的網友,請回家多讀點書再來
保險公司處理原則通常是七三分

seatree wrote:
如果是違規停車造成對方的受傷甚至死亡,情況就不一樣了。
違停最麻煩是機車撞上來,雙方都有肇因,機車騎士會受傷,違停就要吃一條過失傷害
所以聰明人最好還是不要違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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