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ngzhe wrote:能停的這麼進去,不容...(恕刪) 都已經能這麼近拍了再加油一點把駕駛座無人狀態拍清楚一點然後送這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 六OO一二OO六OO 七OO 八OO 九OO很便宜600而已車主沒在怕的他一秒鐘幾十萬上下
jojoneverdie wrote:不知道這裡路段是哪裡,有些路段是有時間限制,某些時段有開放給汽車停好奇問一下...(恕刪) 好奇問一下哪裡的機車停車格有特定時段開放給汽車停?「唉!停車位真難找!」台北縣賴姓縣民去年8月間某天上午,開著車繞來繞去都找不到車位,索性將汽車停在馬路旁的機車停車格,人就離開了。收費管理員說,汽車不能停放在機車停車格內被罰事小 被拖就麻煩了但這種違規停車的代價並不小,賴某座車不但被警方逕行舉發裁罰600元,車輛也被拖吊到拖吊場保管,須付出移置費1000元及保管費200元,才能取回車子。賴某對座車被拖吊很不服氣,打行政訴訟,要求撤銷1200元收費,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違規停車已妨害交通及機車騎士停車權益,拖吊於法有據,判他敗訴。違規被罰 提出異議無效「停在機車停車格,為何不行?」賴某不服被裁罰600元,分別向監理站申訴及法院提出聲明異議,均被駁回。法院認定,賴某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停車車種不依規定」,警方開單舉發乃依法行事,他只好自認倒楣。不過,賴某還是不滿座車遭拖吊,他認為,就算將汽車停放在機車停車格是違規行為,但並非併排停車等應執行拖吊項目,開單舉發即可,質疑警方為何將他的車子拖吊,明顯是執法不當,害他多花移置費和保管費共1200元,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打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該拖吊收費。行政法院審理後認定,設置機車格,意即該處「不得停放汽車」,在交通法規規範的意義上,就是「禁止停放汽車」,與其他禁止停車的規定沒有不同。合議庭也認為,賴某停車後就自行離去,已妨害多數機車騎士停放機車權益,也是妨害交通的違規停車行為,警方將汽車拖吊至車輛保管場,均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故判決賴某敗訴;此案可上訴。
jojoneverdie wrote:不知道這裡路段是哪裡...(恕刪) 這路段在01樓下~~如果是汽機車共用的停車格好像會畫白藍線,也會有立牌說明linpredator wrote:好奇問一下哪裡的機車...(恕刪) 汽機車彈性共用格位為比照「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90條「車輛停放線」規定內之專用性停車格位方式劃設,以「標誌及地面白藍框標線、白色標字」規範汽機車使用時段,非容許停放時段禁止非容許車輛停放。(附件路段資料因資料更新期程問題僅供參考,實際仍以現場標誌標線所示範圍為準)台北市停管處連結內有台北市詳細的共用停車格位置附檔。E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