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已經開完庭了
想知道最新的進展
請到最後P11~13 開始了解相關心得
P15 補上初步研判表
P19 補上內政部和法務部的回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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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上午開汽車出門
被一台酒駕的摩托車撞上了
我住的是社區型停車場
有社區監視器 也有行車紀錄器
離開車庫時
管理員有先到外車道指揮
我有在平面有暫停
等管理員指示可以通行才轉出
但還是被撞了
從監視器看
對方試圖繞過管理員
沒有成功
摔車
滑到我車底撞上
現在對方一口咬定全部是我的責任
要負責全部的損失
但我認為對方也有一部分的責任
酒駕 不看指揮 超速 我方沒有撞他等等
現在是完成筆錄 雙方都有驗傷單 互告過失傷害的情形(我被銬上手銬,一路送進法院)
請問各位大哥有何建議
小弟不反對賠償
但是真的蠻難跟對方溝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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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開庭結束
感謝英明的檢察官 各網友 特別是師爺的幫忙
在提供充分的證據後
酒駕者當庭全部認罪
我方同意和解
沒有要求對方任何賠償
開庭過程 P14
有全部證據的L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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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上初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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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上內政部警政署和法務部對本案的意見
提及「被酒駕騎士撞的無奈」1事,經交由本部就主管業務答復如下:
交通事故責任的判定,主要依據處理事故員警在「現場處理」蒐集之證據,如當事人或證人之談話筆錄、現場跡證(刮地痕、煞車痕、散落物等)、車體及人體跡證(碰撞部位、型態、受力方向等)等,綜合分析各事故當事人有無「侵犯路權行為」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行為」,以判定當事人的肇事責任。因此,駕駛人酒後駕車肇事,如果其酒精濃度值超過法定標準,即應負相關刑事(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或行政責任(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至於肇事責任歸屬部分,仍必須視雙方的路權優先順序(即何者侵犯他人路權),依個案認定之。
為防制酒駕肇事案件,本部警政署已訂定取締酒駕執法專案,要求全國警察機關,針對轄區內易發生酒駕之路段、地點與時段,妥善規劃攔檢酒測勤務部署,全面加強取締酒駕違規,以遏阻酒駕行為,確保用路人安全。
以上答復,供您參考,您若仍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隨時來電洽詢,感謝您的來信。
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內政部部長電子信箱 敬啟
法務部回覆如下:
您所建議事項,有關本部職掌部分,
答復如下:
一、鑑於酒後駕車案件居高不下,而行為人輕忽危險駕駛可能造成之死傷結果而仍為危
險駕駛,嚴重侵害他人生命、身體法益,本部全面檢討酒後駕車刑事責任,並參酌外國
立法例及考量刑法各罪刑罰衡平,乃研擬修正刑法第185條之3條文,提高刑法第185條
之3刑責之修正草案,業經立法院於102年5月31日三讀通過,未來酒駕者至少將被處2月
以上到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不再有拘役的機會,若是酒駕肇事致人於死,最重可被判
到10年重刑。
二、有關本部就酒醉駕車之相關規定及積極之策進作為,您可至本部全球資訊網新聞消
息瀏覽(http://www.moj.gov.tw/)102年5月31日發布之新聞稿。
三、謝謝您的來信。
法務部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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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
打電話給內政部警政署窗口
說明警方對於路權的粗略判斷和忽略肇事方無法安全駕駛(酒駕、無照、吸毒)的問題
是交通亂象的根源
該官員無奈表示
現有的路權初判只能假設雙方都是正常的駕駛
如有疑慮
應交由法院就證據個案認定
並說明以後警方將不會說明太多關於肇責的部分
避免引起民眾誤解
所以提醒大家
碰上上述三種人
一定要全力保全證據
進法院才有機會保障自己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