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決,感謝大家的意見,151515151515515
台灣高等法院的98年9月30日的判決書內容,
原文內容,述及的狀況和你非常類似,
與之不同處在於機車在A汽車前方自摔之後,撞及另一台B汽車;
結論是,
A汽車,雖然無肇事責任與相關之過失行為,
但是,刑法之185-4條,肇事逃逸卻是成立的;
** 判決書內容之 **
* 肇事逃逸部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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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刑法第185條之4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成立,
祇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為已足,
至行為人對於肇事行為有否過失,則非所問、、、、、、、。
再按,該罪所保護之法益非僅為個人之生命、身體安全,
尚為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以減少死傷,側重社會公共安全之維護。
從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縱無肇事責任,苟已逃逸,亦應課以肇事逃逸之責。
本件被告駕車行駛中,前後並無障礙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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爰審酌被告駕車肇事後,竟忽視他人生命未救護被害人即行逃逸,
惡性不輕,犯罪後否認犯行,飾詞狡辯,
惟本件被告並無車禍之肇事責任,
前科素行尚佳等一切情狀,
量處有期徒刑六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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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過失傷害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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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上所述,原審就被告過失傷害部分,就卷內資料及鑑定結果,
詳為研求因而諭知被告無罪,自與卷內證據資料相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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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回答
好爸爸與帥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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