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有連續幾台車子都要硬擠轉彎,不讓行人走完就要轉
3751-NJ 還嚇到一對母女。
走路不專心...不盡快通過...
如果真要行人最大,那燈號應該也要改成~~行人通過時,車輛皆不可通行
但是~相對紅燈時間會更久,先看看開車&行人接不接受再說
RD我回來了,繼續傷害我的眼睛~
在行人和車輛皆可通行的情況下,互相禮讓才是重點,只有法律會給行人無敵這種條款
所以才會有行人真的把路口當作他家一樣,慢慢走,慢慢逛
要是遇到一個不長眼的開過來,受傷的還是行人,絕對不會是駕駛
不然都給行人過,那右轉車輛排到天黑也過不完
內湖這裡的瑞光路右轉港墘路也是本來是行人和車輛同時通行,但是右轉的車輛實在太多
行人又慢慢接龍的走,等行人走完,車輛也沒法轉了
所以現在改短行人通行秒數,讓右轉的車輛才有時間右轉
這樣行人有比較爽嗎,要在斑馬線慢慢走,人家就給你改短通行時間,然後等待的時間過久
所以行人有時也不要太白目,像是吃了無敵星星似的走路
ht6688 wrote:
我怎麼覺得是"4輪"被寵壞
(44)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48)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左轉撞死男童
綠燈行人過不去
VT-Marco wrote:
但是不諱言....台灣很多"行人"都被慣壞了
走路不專心...不盡快通過...
交通規則可沒有規定行人過斑馬線要走多快
巿區車輛也只有最高速限,沒有最低速限
吳小胖1229 wrote:
只有法律會給行人無敵這種條款
行人沒有無敵,是人車各有各的路權,大家都要照規矩來
行人違規判賠
吳小胖1229 wrote:
受傷的還是行人,絕對不會是駕駛
使用一個危險可能傷害別人的工具時,有沒有小心注意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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