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我開車在星期二的凌晨一點多行經明誠四路和美術館東二路路口
快通過路口時遭對方計程車車頭由汽車右後方撞上
後來請警方做筆錄時才知道有分為閃紅和閃黃燈的路權
我這邊是閃紅燈 對方是閃黃燈
爬文過後發現閃紅燈的肇事責任歸屬較大
但是那是在完全無人車行經的十字路口 而且我車速大約50 也快要通過路口了
對方撞上來時完全無減速現象 而且是撞上我車的右後輪胎位置 表示他是有看到我車的
原本是要等判決結果出來 再看賠償的責任
但對方的計程車公司打電話來半威脅我說這沒什麼好等判決的 就是照73比例賠償 我7他3
因為對方是車頭撞上 所以估價將近25萬 而且我的車因為是公用車所以只有保強制險
對方也說如果再等下去到時候還要負責他們的營業損失
想請問這樣我是否應該堅持等判決結果 還是要直接談合解
跪求解答!!!!!!!!!!!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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