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lliam.grid wrote:對於超速較安全的做法還是用照相取締比較好,雖然開很快的車,但問題是對方要不要停車是另一回事~這樣第一線執法的人員的安全性就需要評估了。 標題上就寫說三秒鐘可以從靜止加速到60mph(約100KM/H),就是他們抓罪犯需要的!沒說只是抓超速用...如果有殺人/偷車/搶盜搶東西逃逸...最好是可以照張相寄給他,讓他到案說明就好~
tcyadsl wrote:的確帥到爆台灣警車有...(恕刪) 台灣不需要啦!反正開BMW的幹員都追不到Wish了,開這台應該也好不到哪裡,如果開BMW的時候被海放會說對方時速大概300公里,那開LP-700被海放要說對方是阿斯拉嗎?還有一點可預想到的就是......台灣警察的彩繪一定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