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檢察官開偵查庭, 對方不到庭也沒跟檢方請假, 檢察官問我是否要再次與對方談看看? 我便答應下來, 但後來想想如果連檢察官傳喚他都可不出現, 那麼對方應該還是不會到調解委員會調解, 因此我目前正在準備寫刑事附帶民事求償告訴狀, 但遇到一個問題不知怎麼辦, 在民事起訴狀上(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1-034.doc)必須填寫被告人的身份證號/電話/地址, 這些我都沒有, 求教當初處理的警局, 警局表示案件已經到檢察官那邊, 那警局這邊就不會有資料, 要我自己想辦法...

因此想請問大家, 這份民事起訴狀我可否不寫對方的身份證號/電話/住址嗎? 或是我該依循何種方式管道取得對方的身份證號/電話/住址? 在此先謝謝各位網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