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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對方不認帳,起訴問題

車禍受害者是我好友 目前手腕脫臼、機車外殼受損、手臂骨折打鋼釘石膏等待回復中 簡稱甲方
對方 簡稱乙方

事情是這樣子的..

甲方在騎車,車速約20 30,遠遠看到乙方準備將摩托車從騎樓後退出來,甲方有按喇吧很多下警示,而乙方卻很突然把車退出來,甲方一時閃避不急摔車犁田,造成上述傷害..

而乙方有陪同等待救護車以及報警,直到事後作筆錄時,乙方堅稱不知道,和他沒關係。

監視器拍到乙方在甲方送醫後,把它的摩托車移到別處,試圖破壞現場,事後不聞不問...

重點!!根據當地里長以及附近人士表示,乙方家族在當地有點惡霸,認識有力人物...



現在我想問的是,由於乙方不聞不問,可以起訴他嗎?? 應該起訴什麼呢?? (例如:公共危險、過失傷害、蓄意傷害、破壞偵查之類的??)

可以不要透過警方直接起訴嗎? 還是該怎麼做呢??


拜託各位了
2013-03-19 15:34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問題
遠遠的就看到了,速度也不快,按很多下喇叭之後還是寧願撞上去,這個甲方也太同歸於盡了...

所以就是去驗傷然後去法院告他傷害,是不是這樣...這種文在小惡魔已經變成月經文了


勁小子~ wrote:
遠遠的就看到了,速度...(恕刪)


沒有撞上去 就是閃避以後造成犁田..也是因為沒有撞到所以對方可以裝沒事情很難處理..
倒車者有責任..不過駕駛者既然已看到了還不願減速或閃避(一樣會有責任)
肇責得看原始過程而定

有叫警有紀錄拿傷單可以去告(過失傷害)

yanyu_911 wrote:
倒車者有責任..不過...(恕刪)


請問要告的話是去找警察,透過警察那邊 還是要自己去法院告呢?? 拜託了
這情況我有問過保險過這種問題
主要還是因為沒撞到沒辦法證明我方是因為對方的原因受傷
(有行車記錄器就可以釐清問題,或是有監視器可以證明



myselfsnow wrote:
這情況我有問過保險過...(恕刪)


有監視器!! 還有拍到他移動現場的畫面!!
波蘇冬 wrote:
甲方在騎車,車速約20 30,遠遠看到乙方準備將摩托車從騎樓後退出來,甲方有按喇吧很多下警示,而乙方卻很突然把車退出來,甲方一時閃避不急摔車犁田,造成上述傷害..(恕刪)

甲方有做到應注意而有注意.按了很多下喇叭..
乙方卻很突然的把車退出來.導致甲方閃避不及摔車
這種情形.將來初判表甲方有肇責的話.可以拿信賴原則出來用..
波蘇冬 wrote:
而乙方有陪同等待救護車以及報警,直到事後作筆錄時,乙方堅稱不知道,和他沒關係。(恕刪)

乙方堅稱不知道.那他就犯了應注意而未能注意
我不知道.我沒看到.我沒有聽到.這是肇事者常常會講的話!
波蘇冬 wrote:
監視器拍到乙方在甲方送醫後,把它的摩托車移到別處,試圖破壞現場(恕刪)

監視錄影請拷貝一份.將來在鑑定事故現場及法院都用的到..
波蘇冬 wrote:
重點!!根據當地里長以及附近人士表示,乙方家族在當地有點惡霸,認識有力人物...

這不是重點吧!我也聽到別人間接傳話.說黑白都很有力.我照樣告他.他還不是被起訴了..
波蘇冬 wrote:
現在我想問的是,由於乙方不聞不問,可以起訴他嗎?? 應該起訴什麼呢?? (例如:公共危險、過失傷害、蓄意傷害、破壞偵查之類的??)
可以不要透過警方直接起訴嗎? 還是該怎麼做呢??

將來初步研判表出來.對方有過失.你就可以告他過失傷害
如果雙方都有過失.你有受傷.也是可以告他過失傷害..

你可以透過警方.幫你做筆錄.警方將相關證物.送到地檢署
檢察官收到後.會寄傳票給你.傳雙方去偵查庭偵查案件..
你也可以自己到地檢署按鈴申告.法警會幫你寫筆錄.送訴狀到地檢署

道路交通優先權衍生適用「信賴原則」:
所謂「信賴原則」,乃指行為人在社會生活中,於從事某種具有危險性之特定行為時,如無特別情事,在可信賴被害者或其他第三人之不適切行動,而發生事故,造成損害之結果時,該行為人不負過失責任之謂。此乃物質文明進步及道路交通情況變化,因而自然形成之思想理念。它係建立於「被容許之危險」及「危險責任公平分配」之觀點上,不僅適用於一般道路交通,及其它鐵路、航空、海運…等方面,凡屬於多數人參與之各項危險事業,亦都有其適用範圍。信賴原則是由交通刑事犯之問題上發展而來,其在道路交通方面之具體適用,則為「如無特別情事,任何交通參與者,均可信賴其他交通參與人會遵守交通秩序,而無須存有他人即將違反交通秩序之念頭」,「所有交通參與者,在可信賴其他交通參與人會遵守交通秩序,謹慎採取適切行動所發生之結果,不負責任」。所以在無特別情事,可適用信賴原則之適當場合,倘若其他交通參與人不遵守交通秩序,突然出現反乎常態之不適切行動,而發生事故,造成所害之結果時,該交通參與者基於上述信賴,應認為已盡注意之義務,不負任何過失責任。最高法院七十年台上字第六九六三號:「汽車駕駛人應可信賴參與交通行為之對方,亦將同時為必要之注意,相互為遵守交通秩序之適當行為,而無考慮對方會有偶發的違反交通規則之不當行為之義務」,當有刑事判例。
一言以蔽之:「舉證」

沒有證據,一切後續都是空談,快去找影片,保存下來吧。
有時間按喇叭,沒時間按煞車?

更慘的是自摔,沒有發生碰撞。

※ 聽障人士也是可以考駕照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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