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爸下午14:58分出車禍,路口及店家都沒那個路口的影像 ,想請大家如果剛好有經過而有行車紀錄器拍到可以確認事發過程。(雙方都到醫院,但無法釐清責任。)
還好我爸目前清醒要住院觀察腦中出血狀況,隔天發現小腿骨裂打石膏。
時間:
102/3/14 14:58
地點:
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二段和明德路二段路口
1.有行車紀錄器的畫面,可以釐清交通號誌的爭議;
2.如果沒有行車畫面,仍可依照雙方的行進方向與車輛撞擊位置、倒地位置、刮地痕位置與長度等資訊,分析肇事因素;
3.所以,雙方在與警方做完筆錄之後;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第13條--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資料:
-----一、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二、於事故七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
-----三、於事故三十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交通事故之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民事告訴權為2年),
雙方在本次事故中依法所能求償項目如下:
a.車損(需保留車損之照片及維修估價單明細)
b.非健保給付之相關藥品(需醫生證明確有必要)
c.工作損失(需醫生證明需休養時間)
----我方需準備
----1.薪轉證明 2.前一年度扣繳憑單或其他相關收入證明
d.醫療費用明細收據
e.往來醫院門診的交通費
f.其他財物損失(安全帽、衣、褲、眼鏡、鞋子...)(需備受損照片 及 購買收據)
g.預估後續醫療費用
h.看護費用(需經醫生證明確有必要)
i.精神慰撫金
然後,法院判決實務上,採損害相加、過失相抵;
意思是說,
假如,
對方損失7萬、我方損失43萬;(總損失50萬)
然後,
對方過失70%、我方過失30%;
對方繳出35萬,我方繳出15萬;
之後,
對方拿回7萬,我方拿回43萬;
最後,
總損害50萬得已全部填補完畢。
以上回答
如有其他問題,再詢問或直接來信。
好爸爸與帥兒子
huey1012 wrote:
我爸下午14:58分...(恕刪)
看到這篇文章 想起那天有經過那個事故現場 警察已在現場處理了
把那個檔案上傳給你看看
沒有事發當時 有機車的相關位置 只有短短幾秒 希望有幫到你
大概在 1:50 處
http://www.youtube.com/watch?v=tAkMsSiyF1I&feature=youtu.be
harrison4569 wrote:
然後,法院判決實務上,採損害相加、過失相抵;
意思是說,
假如,
對方過失70%、我方過失30%;
對方損失7萬、我方損失43萬;
總損失50萬;
然後,
對方繳出35萬,我方繳出15萬;
對方拿回7萬,我方拿回43萬;
最後,
總損害50萬得已全部填補完畢。
請問如果跟名車碰撞
肇責如上比率
對方損失 90 萬(名車修復較花錢) , 我方損失 10 萬(國產車修復較便宜)
這樣總損失 100 萬
對方拿出 70 萬 , 我方拿出 30 萬
對方拿回 90 萬,我方拿回 10 萬
這樣好像錯比較多的拿比較多 ...
感覺上好像開國產車跟高貴名車碰撞永遠都吃虧 ??
除非是對方 100% 肇責...
不懂法,所以發問... SO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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