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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後對方要求和解,我要跟對方和解嗎

先簡單說明一下車禍的經過:
小妹我是開車,對方是騎機車(對方好像未滿20歲)。我開內側的快車道,停完紅綠燈正好要上橋(外側道也有車一起停紅綠燈),上橋沒多久之後,突然就有一台機車本來在外側車道,想要超原本外側車道的那台汽車,所以就突然閃進小妹開的快車道,然後可能機車超車的距離沒抓好,所以機車的後照鏡先擦到我的右後車門,之後機車就不穩所以滑行以致機車騎士受傷。而小妹當下只有驚訝到然後尖叫,之後把車子停在距離擦撞處50公尺(應該差不多這距離)的地方。然後我馬上打給救護車和警察,機車騎士受傷的部分是臉部擦傷,一開始我有問要不要去醫院,他說不用,然後救護車也來了,也問他要不要去醫院,他也說不用,所以救護車人員就當場簡單處理一下他臉上的擦傷。

之後就等一個月的初步判決書下來,判決書上面是寫對方超車未讓直停車(違反第xxxx條),我這邊是寫說未先標示車輛位置,移動車輛,後面沒有括號違反什麼交通刑責(只是我心裡os,小妹我生平第一次車禍,除了尖叫好幾秒和呆住之外,橋上前後也可能有來車,我已經很快把車子移到旁邊了)。之後我就把我的初步判決書給保險公司,因為我不知道這樣責任是如何分攤(交通大隊的服務人員也只叫我去問我的保險公司)。

再來是保險公司方面:
車禍之後,對方的家長就打給我,希望我先處理機車修理的事情,然後我通知我的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之後有去看對方機車的修理情況。然後我這邊汽車是要處理板金和烤漆幾千元這樣,我就傳修理汽車的估價價錢給對方(這幾天),然後對方只打給我說問和解的事情,我跟他說汽車還沒修,下禮拜才會去修,他只有回我說「蛤,還沒修喔」。然後我跟他說和解的事情我會找保險公司問看看。

問題:
1.汽車從出車禍到現在過了3個半月,但是我車子一出事情就有先開去給汽車修理場看過估價,可是我想等判決書下來在修理(結果判決書等了2個多月),所以我前2個禮拜才拿到判決書,對方機車只有強制險,又因為我出車禍是在台北,可是我人是在南部,所以對方一開始是說我要修的話,請拍照,汽車公司也說他們一定全程拍照處理。可是過了這麼久,我很怕對方會說我過這麼久才修,對方不想負責。

2.車禍之後,對方家長打給我口氣就很差(我膽子很小很怕別人兇我),然後這幾天連絡我突然說,他那邊保險公司查我的車號,發現我沒保強制險,我跟對方說,我有保強制險和第三責任險(保單沒過期到今年8月底),然後只問我和解的事情,也沒提到修車錢的事情,我不知道他是想和解的時候才談修車錢還是怎樣。但是我這幾天辦事的保險人員都很難聯絡上,留了我的手機他也沒回我,然後我自己這邊也很忙,就沒一直打保險公司。

3.對於初步判決書的裁定,有人知道這樣的責任歸屬是怎樣算嗎?我的保險公司說假如是我錯,會幫我陪對方修機車的錢,但是假如我沒錯,就不會賠對方。目前我還沒聯絡上幫我負責保險的先生,就一顆心一直掛在這邊不知道是怎樣。

4.另外我這樣刑事方面有算「過失傷害」嗎?因為畢竟我是開車我並沒有受傷,但是騎機車的小朋友受傷了。
2013-03-17 7:21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和解
機車不能行駛快車道吧 有行車記錄器嗎?
zr7 wrote:
機車不能行駛快車道吧...(恕刪)


快車道是什麼? 法律上有這個東西嗎? 就算有 機車真的不能走嗎?

機車不能走快車道? 很多一般人所謂的「快」「慢」車道

根本就是同一條路 只是有2條以上的道路(單向雙線道以上)

而內側畫上「禁行機車」 就被叫做「快車道」

但兩道限速根本一樣 何來「快」「慢」之有?


事實上 法律上是有「快車道」「慢車道」這2個東西

但快車道 跟慢車道的區別 是根據道路使用者所分

簡單來說 快車道給快車走 慢車道給慢車走 很好懂

但關鍵在於 機車不是慢車 所以機車事實上是可行駛所謂的「快車道」

反之 機車在法律上其實是被定義成「快車」跟汽車同一個等級

懂嗎? 不要自以為對 還誤導別人



tomo0395 wrote:
先簡單說明一下車禍的...(恕刪)


如果你有保險 全權交給保險公司就好

保險公司會根據妳的保險內容 來跟你講說哪部分保險有賠 哪部分妳沒保到 所以要自行處理

最後給妳作決定

另外 如果要走和解 那前提就是雙方對於賠償已經達到共識 才會走到和解

在那之前 通常都會先走「調解」 藉由調解來上雙方達到賠償的金額 才有辦法和解

不然 也只是徒勞而以

通常 1.調解 2.和解or打官司 3.法官裁定 (沒有4了 除非金額大 才有辦法上訴)
謝謝指教 機車騎到車子車道只要他騎快就沒差? 那禁行機車 四個字意義在那 願聞其詳
tomo0395 wrote:
先簡單說明一下車禍的...(恕刪)

tomo0395 wrote:
先簡單說明一下車禍的...(恕刪)


先跟對方講我方無肇責
看看對方要用什麼條件和解
並且提出妳要和解的條件~~~~~~~

目前看起來你的肇責是零~~~~~~~~





zr7 wrote:
那禁行機車 四個字意義在那 願聞其詳..(恕刪)


政府用來罰機車的條款而已嚕~~~~~~~~



zr7 wrote:
謝謝指教 機車騎到車...(恕刪)

說難聽點好了
因為李某總統只座車
不爽機車自己參考日本後發明的
zr7 wrote:
謝謝指教 機車騎到車子車道只要他騎快就沒差? 那禁行機車 四個字意義在那 願聞其詳


只是一個處罰機車的理由,禁行機車交通就會好,禁行機車騎在這車道上的機車不安全???

所以禁行機車沒啥意義,反而因為要遷就禁行機車,搞出一堆車禍....

宇哥23 wrote:
說難聽點好了
因為李某總統只座車
不爽機車自己參考日本後發明的


日本沒啥禁行機車,全世界也少有這種東西,所以這是李登輝的發明

參考日本的是兩段式左轉,這個也是李登輝之後的事,主要的為解決禁行機車後機車左轉的問題,不過學日本學半套,因為日本只有時速50CC動力較弱的車子設計,台灣則是為了要遷就禁行機車歧視政策搞出來的
重機喜好者

就是那個光 wrote:
只是一個處罰機車的理...(恕刪)


難過有人會被賠11萬
tomo0395 wrote:
先簡單說明一下車禍的...(恕刪)

看完你的事發經過.感覺你不是敘述的很清楚!

既然初步研判表出來.我方無肇責
那就不用擔心過失傷害的問題
我方無過失.要合解什麼?

請你跟對方講
我無過失.要告過失傷害也不會成立
請對方自行去向你的保險公司
申請強制險所能理賠的項目!
(強制險理賠是不分肇責的.醫療上限20萬)
對方車損也沒你的事!
至於你的車損
就看你要不要對方賠償!
zr7 wrote:
謝謝指教 機車騎到車...(恕刪)


關於禁行機車的由來 可以參考以下連結

點這邊

以上是官方為自己的辯護

而真實理由呢? 如上面兩位大大所說

khaitranm wrote:
先跟對方講我方無肇責...(恕刪)


就是那個光 wrote:
只是一個處罰機車的理...(恕刪)


至於信不信 就由你了

但有幾個關鍵請了解

1.全世界沒有一個國家有「禁行機車」這種東西 R.O.C.獨步全球首創
->好?壞? 不知道 但按照現況來看 是交通混亂原因之一

2.沒有兩個國家「國情相同」每個國家之間都是「國情不同」
->別再說國情不同了 這種不能當作理由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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