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鑽車的合法性

有鑑於鑽車的合法性爭議不斷,而鑽車的行為又日益嚴重,
鑽車的行為是危險且具自殺性的,而且也影響其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固認為有必要釐清。

何謂鑽車、合法性的依據何在?
認為鑽車是合法的都會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拿出來說明汽車在一般道路上可以合法鑽車。在討論這一點前,其實已經先陷入鑽車等同於同車道併行的謬論中。不過我們還是先來檢視第45條,因為這一條法規悠關普通重型機車在一般道路的權益。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問題點就出現在到底是"單車道"還是"單.車道",根據路臺監字第1010413454號解釋「單車道」係指該路段僅為一車道之情形。因此汽車(包含機車)是可以在除了單車道以外的一般道路並行的,先為混合車道的存在解套。普通重型機車的行駛則是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及99條,但無明文規定安全距離。汽車行駛除根據同規則第94條及99條,超車時的安全距離則是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四、五項超車規定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狀況。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可以看出一定要前車讓出車道才可以超車,而且超車時還要保持半公尺以上的間隔,即安全距離。

這時爭議點又出來了,認為鑽車是合法的人提出根據交通部71.05.17. 交路字第一一五八三號函解釋在多車道超車時,則是變換車道超車,其行駛應依同規則第九十八條規定。

看到這點,又讓人迷糊了,98條與101條的差異到底在哪裡?
目前台灣對於車道共享(即車道分割)並未立法管制,所以就算用同車道可以併行這一條來說明可以合法超車,但說白了還是在同一車道內超車。所以當汽車超車時,無變換車道時,是適用101條的。有變換車道時,才適用第98條。
現在來看第98條

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 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六、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明文指出,變換車道時,一定要讓直行車先行,意思就是當汽車變換車道時,是不可以併行的。

至此,得出結論。普通重型機車可以和汽車並行、超車要保持安全距離。汽車同車道超車時,前車允讓時,後車才得以保持半公尺以上的安全距離超車。汽車變換車道超車時,一定要讓直行車先行,不可併行。

鑽車是危險的行為,無論汽車或普通重型機車都應尊守法規超車。

補充:
1.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9-1 條
大型重型機車,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規定。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特別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2.引用他人認為鑽車是指快速切入及切出並且馬上又進行下一次的變換車道動作、完全不顧其它車輛的安危,任意在車陣間穿梭,就叫做「鑽車」。 如摩托車在行進中、或是靜止的車陣中,一下子鑽左邊,被擋住了就換右邊,這就叫做鑽車,毫無駕駛道德可言。
3.部份網友拿出與警員的私人書信往來,聲稱是公文。而公文是有固定格式和文號,該私人書信並無公文該有格式和文號。眾網友請勿被混淆視聽。
4.在高快速道路,不可併行超車。
2013-03-04 14:25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合法性

Ziquor wrote:
有鑑於鑽車的合法性爭...(恕刪)


看不懂,而且還越看越迷糊,

有一點倒是很清楚,
沒提到鑽車是違規.....
不過,
法定條文,好像沒"鑽車"這兩字眼!!!
法律中的確沒有提到鑽車這兩個字眼,
但提到鑽車,最多人會提出同車道併行/超車來代表鑽車的行為。

如果看不懂是因為在法條引用上插入太多文字,那真的是很抱歉。
主要是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這兩部法規。

最常討論到合法性的地方就是併行和安全距離。
ill49 wrote:
看不懂,而且還越看越...(恕刪)

Ziquor wrote:
法律中的確沒有提到鑽...(恕刪)


我懷疑"法條"本就是要讓人看不懂,
實用性只能拿出來"掰"....贏了就有!!!!
真相是越辯越明的。

雖然同車道併行/超車是合法的,但也要保持半公尺以上的安全距離。如果是變換車道超車,也要讓直行車先行。

ill49 wrote:
我懷疑"法條"本就是...(恕刪)

Ziquor wrote:
真相是越辯越明的。雖...(恕刪)


未明訂同車種,不同車種.....汽車VS汽車,汽車VS機車,機車VS機車,甚或腳踏車....
未明定車道分類....快車道,慢車道

所謂"掰",與你所說的"辯",應是字異義同....
法條本用文字明定,實(適)用性卻是函括概括性質......

ill49 wrote:
我懷疑"法條"本就是要讓人看不懂,
實用性只能拿出來"掰"....贏了就有!!!!..(恕刪)


台灣法條本來就是這樣

交通部只會改有的沒有的,真正要改的卻.....
├愛像是什麼┼只能用人生百態去看待┤
汽車(含大重)在一般道路上,使用同車道並行方式超車時,應保持半公尺以上的安全距離。
(第45條第2項表示單車道以外的同車道併行的合法性、第101條第5項表示超車應保持的距離)
汽車(含大重)在一般道路上,使用變換車道方式超車時,則應讓直行車先行,不得並行。
(第98條第六項表示應讓直行車先行)

至於掰跟辯是不是字異義同,
查一下部編國語辭典就知道了,bj4。
自然是想掰的人才會掰(胡扯)、掰(亂吹)。

至於法規及實務上對於汽車和機車有明確的分類,快慢車道也寫在馬路上,什麼車可以走什麼車道法規上也都有明確的規範。不知你說的概括對於所有車輛是否要一併承受。
ill49 wrote:
未明訂同車種,不同車...(恕刪)
我覺得批評,應該是要有憑有據的,
正確指出錯在哪裡,
這樣要修法才知道要修改哪裡。
葡萄不一樣 wrote:
台灣法條本來就是這樣...(恕刪)
Ziquor wrote:
這時爭議點又出來了,認為鑽車是合法的人提出根據交通部71.05.17. 交路字第一一五八三號函解釋在多車道超車時,則是變換車道超車,其行駛應依同規則第九十八條規定。

看到這點,又讓人迷糊了,98條與101條的差異到底在哪裡?
目前台灣對於車道共享(即車道分割)並未立法管制,所以就算用同車道可以併行這一條來說明可以合法超車,但說白了還是在同一車道內超車。所以當汽車超車時,無變換車道時,是適用101條的。有變換車道時,才適用第98條。
現在來看第98條...(恕刪)

這段您的推論不知是否正確

交通部71.05.17. 交路字第一一五八三號函明指101條規定是適用於"雙車道"
而不是當汽車超車時,無變換車道時,適用101條

像以下這張圖

圖取自Google map
忠孝基隆路口
最右側車道都是擠兩排車右轉,加上中間如果有機車可能有時算三排
不知哪一排是鑽車,哪一排是直行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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