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文:違規停車在45分鐘內重複開罰是否合法?

本人於10月份在頭份中央路違規停車,遭警方開單,但是罰單一來就讓我傻眼,同一地點11:59開一張,12:44又開一張,不知員警這樣開單是否合法?
若去申訴是否要先繳罰款?
2013-01-17 17:32 發佈
文章關鍵字 45

kululu88 wrote:
本人於10月份在頭份...(恕刪)

二小時為一行為
kululu88 wrote:
本人於10月份在頭份...(恕刪)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04
大法官的解釋..
又九十一年七月三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二款規定:「逕行舉發汽車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而駕駛人不在場或未能將車輛移置每逾二小時者」得連續舉發,此項規定固屬明確,惟鑑於交通壅塞路段或交通尖峰時刻,違規停車狀態縱不逾二小時亦有嚴重影響交通秩序者,立法者將連續舉發之間隔期間明定於法律之同時,宜在符合授權明確性之原則下,容許主管機關得因地制宜,縮短連續舉發之法定間隔期間,避免因該法定間隔期間之僵化,而影響交通秩序之維護,併此指明。

沒看到什麼其它的規定,應該還是以兩小時為準
不知你是停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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