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各位大大對此一交通規則想法
小弟有時候會檢舉違規的汽車
這一次警察大人回復給小弟的內容
讓小弟覺得之前在市區左轉待轉(有進入最左側待轉區)
等左轉燈亮起才轉是多此一舉的(四個號誌燈)
此檢舉地點是在高X市某一區
車流量算大的大馬路上
北上跟南下各有兩條汽車道及一條機車道
北上南下中間有小型分隔島
在十字路口如要左轉最左側有汽車待轉區
圓形號誌燈有四個(此路口燈號順序是綠燈->黃燈->紅燈:當紅燈亮起瞬間左轉燈也一起亮起約只有15秒)
小弟檢舉該車的情況是
該車在道路最左側汽車待轉區第一台車(小弟是第二台車)
此時號誌燈是紅燈
當綠燈亮起瞬間該車馬上快速行駛左轉
當時對向車也很多車行駛出來(因為也是綠燈)
真的對該車緊張
等到綠燈->黃燈->紅燈:當紅燈亮起瞬間左轉燈也一起亮時
小弟才左轉
圖片是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回復單

後來認真看完回復文後
即使在左轉待轉區
只要是圓形綠燈不用等左轉號誌出現也可以左轉,但發生交通事故應負其責
但只出現箭頭綠燈"只能直行",要左轉也要等到左轉燈出現才能左轉
小弟家有二老,老婆小孩要養
還是等左轉燈出現再轉
圓形紅燈

圓形綠燈

圓形黃燈

圓形黃燈變圓形紅燈後立即又出現綠燈箭頭左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