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問題.請教!

如題.小弟12月13日 被失控堆高機 側撞至今.對方到現在無任何關切電話.也無到府關切

只由對方太太傳了1封簡訊給我老婆:最近小孩感冒.無法探視.擇日探訪

小弟也跟警察大人申請 事故圖.也請車行估價了.出院醫療費 也是本人先付.今日去申請強制險補償金(請有經驗申請過的.幫忙解釋)

近期警察大人也送調解書去公所了.請問有經驗的大大 我還需要跟他求償那些??
2012-12-24 20:08 發佈
文章關鍵字 車禍問題
交通事故發生之後,需要注意的三個重點
(一) 肇事責任歸屬
(二) 刑事之過失傷害罪
(三) 民事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一) 肇事責任歸屬
依照所述內容;下班途中被無駕照 堆高機 失控撞到
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 第2條
--- 道路交通事故:指車輛或動力機械在道路上行駛,致有人受傷或死亡,
--- 或致車輛、動力機械、財物損壞之事故。
--- 第13條
---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 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資料:
--- 一、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 二、於事故七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
--- 三、於事故三十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在本件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中,
無論對方是否為肇事主因或者肇事次因;
因為對方在本次事故中確肇事責任,
--- 我方在本次事故中確受有傷害,
--- 那麼對方將要面對兩個部分的責任,
--- 其一為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 其二為刑事之過失傷害


(二) 民事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 第191-2條,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
--- 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民法 第188條,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
--- 害賠償責任。、、、、、

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民事告訴權為2年),
我方在本次事故中依法所能求償項目如下:
--- a.車損(需保留車損之照片及維修估價單明細)
--- b.非健保給付之相關藥品(需醫生證明確有必要)
--- c.工作損失(需醫生證明需休養時間)
--- 我方需準備
--- 1.薪轉證明 2.前一年度扣繳憑單或其他相關收入證明
--- d.醫療費用明細收據
--- e.往來醫院門診的交通費
--- f.其他財物損失(安全帽、衣、褲、眼鏡、鞋子...)(需備受損照片 及 購買收據)
--- g.預估後續醫療費用
--- h.看護費用(需經醫生證明確有必要)
--- i.精神賠償

依照上述內容一一詳加計算,
就可知道我方得求償多少,
再透過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若雙方有和解之誠意,就可以處理完成;


(三) 刑事之過失傷害罪(刑事告訴權六個月)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屬告訴乃論罪。)

因對方在本次事故中確有過失,
而我方在本次事故中確有受傷,
如若和解進行不順利,雙方都不願意和解,那就僅能進入司法訴訟;
一由法院判決,判決對方的刑事責任,及民事賠償金額;
但也有可能在這期間,對方會願意提高金額或接受我對方之條件。

如有其他問題,再詢問或直接來信。

Good day

好爸爸與帥兒子
謝謝樓上大大的回覆.今日已開第2次協調會.協調破裂

以向對方提出過失傷害刑事告訴.靜等法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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