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判表的疑問??

三個月前發生了一場車禍
到現在因為腳骨折,都還是行動不方便
第一次私下協調破裂,因為和解金談不攏
在協調破裂後,就找時間去申請了初判表
-----------以上是抱怨文-----
目前初判表下來了
上面寫到本人(機車)尚未發現肇事因素....這點沒什麼問題
但對方肇事原因寫到
變換車道未讓直行先行肇事致人受傷
這點也沒問題
重點在於後面的文字
在對方肇事原因後方寫上(安§98-1-6)(處§45-1-4、61-3)
第一個(安§98-1-6)
這個只有98條第6款,沒有98條第一項第6款~QQ
(處§45-1-4)
這個是只45條的1到4款嗎?不懂?
(處§61-3)
最嚴重的問題是這個阿
61之3查了一下是撞傷正執行交通勤務中之警察
.....難道說我被送醫院後他又跑去撞警察
是這樣說嗎?
還是說我誤會了這幾條法律
2012-11-25 23:50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初判表 疑問

shinegame wrote:
三個月前發生了一場車...(恕刪)

那條不是衝撞警察,那條是車禍使人受傷,要罰600元

shinegame wrote:
在對方肇事原因後方寫上(安§98-1-6)(處§45-1-4、61-3)
第一個(安§98-1-6)
這個只有98條第6款,沒有98條第一項第6款~QQ
(處§45-1-4)
這個是只45條的1到4款嗎?不懂?
(處§61-3)
最嚴重的問題是這個阿
61之3查了一下是撞傷正執行交通勤務中之警察
.....難道說我被送醫院後他又跑去撞警察
是這樣說嗎?
還是說我誤會了這幾條法律

又是一個不會分條項款的

安§98-1-6是指第98條第1項第6款
第1項是指
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
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
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第6款
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處§45-1-4
第1項是指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
百元以下罰鍰:

第4款
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處§61-3是指第61條第3項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
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記違規點數三
點;致人重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至六個月。
第一項第一款情形,在判決確定前,得視情形暫扣其駕
駛執照,禁止其駕駛。

郭采潔 wrote:
又是一個不會分條項款...(恕刪)

感謝兩位大大的指教
讓我看董初判表在寫什麼
感謝
彎道無限,傾角有限,機車有價,生命無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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