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現在因為腳骨折,都還是行動不方便

第一次私下協調破裂,因為和解金談不攏
在協調破裂後,就找時間去申請了初判表
-----------以上是抱怨文-----
目前初判表下來了
上面寫到本人(機車)尚未發現肇事因素....這點沒什麼問題
但對方肇事原因寫到
變換車道未讓直行先行肇事致人受傷
這點也沒問題
重點在於後面的文字
在對方肇事原因後方寫上(安§98-1-6)(處§45-1-4、61-3)
第一個(安§98-1-6)
這個只有98條第6款,沒有98條第一項第6款~QQ
(處§45-1-4)
這個是只45條的1到4款嗎?不懂?
(處§61-3)
最嚴重的問題是這個阿

61之3查了一下是撞傷正執行交通勤務中之警察
.....難道說我被送醫院後他又跑去撞警察
是這樣說嗎?
還是說我誤會了這幾條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