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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注意而未注意」惡法 終於有法官有不同見解...

曾姓貨車司機行經閃黃燈巷道時,林姓女機車騎士忽然從支道竄出,曾煞車不及撞上,林住院3天後死亡,家屬控告曾涉嫌業務過失致死。板橋地檢署根據監視器畫面和事故場圖,認為林違規在先,曾反應不及無過失而不起訴。

檢察官在起訴書指出,「未注意車前狀況」應建立在駕駛「能注意而未注意」前提,並非所有事故都用「未注意車前狀況」認為駕駛有過失;檢察官認為國人應建立正確「路權觀念」,才可減少車禍數量。
以上節錄部份新聞 完整新聞請上按此連結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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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應該都遇過巷子內鑽出 不看來車且大拋物線騎進主車道的機車
有時候甚至她沒事 閃避他的你反而摔車(或撞車)
不然就是閃無可閃的撞上她 事後家屬來出來哭腰 要公道(巨額賠償)

現在終於有法官 真對這條「應注意而未注意」惡法做出大快人心判決
真的忍不住 要給這法官按個讚之外 也來此與各位分享...

2012-11-21 18:42 發佈
皮爾 wrote:
曾姓貨車司機行經閃黃...(恕刪)

敢問此法官是不是姓包名拯?
歐美系統受害者

mingchao_liu wrote:
敢問此法官是不是姓包...(恕刪)


不是...新聞有寫...司機賠了300多萬後,女騎士母親
不再追究下...所以還是要付錢...
pipsu wrote:
不是...新聞有寫....(恕刪)

要看誰付的錢..
可能是強制險之類的

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本來就不是什麼惡法
只是辦案見解科不科學而已

皮爾 wrote:
曾姓貨車司機行經閃黃...(恕刪)

講真的

這幾年這種案例越來越多了

不過錢真的白賠了
不是"法官"
是"檢察官"不起訴
他已先賠三百萬
林母"可能"嫌少,先告下去再說
反正不會被反控"誣告"
應是刑事部分不予起訴,但道義責任即民事賠償還是有賠到!
其實這種見解
在法界不敢說多數
但絕不算少
只是新聞不太會報啦
新聞內文:
"且曾事後賠償300多萬元,林母也不追究,因此不起訴。"

因為已經先賠了300萬才不起訴
這篇新聞 前半段看到一整個很開心
看到後面 原來還是賠了三百多萬...

所以違規的沒事 反正死了就一了百了
沒違規的要賠三百多萬....

WT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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