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車禍,路權歸屬???

今天早上發生一起車禍

我駕使自小客車行經十字路口時,先嗚喇叭確認無車時,再行前進,發現「左側」有一名駕駛重型125機車快進行速,便急踩煞車且按重喇叭,不料駕駛還是朝左車頭撞上,造成自小客車左前車輪上方板金凹陷,車門無法全開(僅半開),而重型機車則龍頭毀壞,無法移動,機車駕駛人滑倒路邊,身上僅擦傷無需送醫。

示意圖如下:
發生車禍,路權歸屬???

#但我是一線道(單行道),對方為雙向道(但為一線道?),路面一樣寬。

現在問題來了,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

1.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
2.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
3.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我是由家中巷口直行交叉路口,並非轉彎車(兩者都直行車)。但兩方路口皆為巷口,路寬差不多寬(警察丈量後告知),也無標誌顯示支、主幹道之分,唯有左側來車為「雙向道」,單向也只有一線道,是為多線道嗎?假設同為車道數相同,路權應屬於我這方沒錯吧?(我是右方車),現在我提出回原廠維修報價單,並視維修狀態來要求賠償,如果不嚴重萬把塊以下就算了,但對方不爽,直說要走法院不和解.......烙兩個兄弟看起來像流氓,還嗆我家人,這口氣嚥不下去

警方初步判斷書要一個半月,警察只跟我說贏面較大,但對方受傷還是和解吧。

有專業人士能判斷嗎?

2012-11-11 18:16 發佈
文章關鍵字 車禍 路權歸屬
還是請樓主PO出路口實際圖片

因為您劃的示意圖,雙方都是兩線車道


若依文字說明,

樓主是行駛只有一線車道的『單道』

對方是行駛未劃分向線但可雙向行駛的『單道』嗎?


即使最後判定路權是樓主優先

如果對方身體有受傷,樓主就有多一條過失傷害的可能...

jetsoso wrote:
警方初步判斷書要一個半月,警察只跟我說贏面較大,但對方受傷還是和解吧。

有專業人士能判斷嗎?

路權你較大

但只要你有一丁點肇責 你輸面多


jetsoso wrote:
今天早上發生一起車禍...(恕刪)

根據經驗即使肇責一樣車損互賠,你還是跑不掉過失傷害這條,所以輸了!
那經驗法則來說,假設路權屬於我,責任歸屬應該是對方才對?

沒有直接違反交通法規及「稍加運用識別能力即可排除」,作為「可以預知發生事實」的積極證據下,
當然不可遽認車禍發生有人受傷,就是構成「過失傷害罪」。


LKK徐 wrote:
根據經驗即使肇責一樣...(恕刪)

jetsoso wrote:
不可遽認車禍發生有人受傷,就是構成「過失傷害罪」


的確,並非有人受傷,大車一定有錯

但是,樓主認為車輛行經無號誌的交岔路口,是否可以不減速注意路況?


除了證明有路權,還要證明事故無法預防
嗯,剛再去看,兩方都是無劃線的一線道,由於我從巷口出來,剛好巷口為里民聚集地,也有兩三隻流浪狗,所以不可能不讓人或行經交叉路口,已經先停看再行,並且由我的角度往左方看確實有死角(路口無反光鏡),然而從對方角度看來,反而容易看到我看不他的位子

因為應該可免責「過失傷害」,而對方在筆錄上描述我行車過快,試問在一個停滿車子的巷口出來能有多少,而對方則說他行使約40-50公里,旁邊就是學校,雖然學校標誌,但為後門出入口,可否告他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

機車駕使人在警局做筆錄時,警察問他要不要送醫院,他表示沒事,好好的做完筆錄。後來我打算和解,車子回原廠板金弄一弄就好,結果對方大哥(操台灣國語)說要去驗傷.....
wetty wrote:
的確,並非有人受傷,...(恕刪)
wetty wrote:
的確,並非有人受傷,大車一定有錯但是,樓主認為車輛行經無號誌的交岔路口,是否可以不減速注意路況?除了證明有路權,還要證明事故無法預防

重點就在紅字部分,
這光靠樓主自述:我駕使自小客車行經十字路口時,先嗚喇叭確認無車時,再行前進,發現「左側」有一名駕駛重型125機車快進行速,便急踩煞車且按重喇叭,不料駕駛還是朝左車頭撞上....
再則藍字部分是你有不確定性及有疏失的嫌疑,您說所以不可能不讓人或行經交叉路口,已經先停看再行,並且由我的角度往左方看確實有死角(路口無反光鏡),然而從對方角度看來.....
就以上,沒有影像佐證沒目擊證人出面指證對方超速疾駛,你要如何說服法官(若走上司法途徑),相信您已經百分百完全盡到該注意的責任,相對條件下的對方同樣可以編造對他有利的說詞....
我是根據身旁友人及自身的經歷所下的推斷,當然或許我們的案例不見得適用,最終還是要看一個半月後警方初步判斷書,若是您完全無肇責或許還有全身而退的機會,但那怕是有一趴的肇責,最後還是跑不掉過失傷害這條(若對方提告),我是建議等初判表下來,若是您有責且對方索賠金額合理就和解吧(善用保險)!反之就陪他走法院玩玩。
但希望一個半月後警方初步判斷書下來,您可以再上版分享結果

jetsoso wrote:
對方則說他行使約40-50公里


如果對方的筆錄裡面真的這麼寫,或許可以減少樓主被『應注意、能注意』框住的機會

不過還是要等到交通隊的初判下來

就再請樓主分享囉


沒有紅綠燈的路口真的很麻煩,汽車又要車頭出去很多,才能看到路況
板主有沒有實際路口的照片? 現在發生事故時路權觀念來判決已經有抬頭的趨勢了.

我女友上個月也是發生車禍. 場景跟板主幾乎一樣. 她汽車對方摩托車. 一樣是同路寬十字路口. 我女友也是如圖中下行方向車已經駕駛到近十字路口中間了, 對方摩托車還是左邊來車然後從測前方撞下去. 我實際去路口觀察. 對方路口有個"停"的警示牌. 我女友這方沒有. 我當下覺得應該是對方的錯.因為 1. 車都已經在十字路口中間了, 對方還撞上, 而且是撞上前輪側面那裡. 2. 對方路口有個"停"的警示牌來判定, 應該是我女友有較優先的路權.

處理員警當時也是說我女友路權應該較大. 一個月後判決下來. 對方需負完全責任. 對方似乎還吃了一張罰單.

我當時也很緊張台灣的帝王條款: 大撞小. 大永遠要負責. 和 應注意而未注意. 但這次的判決完全以路權來作判決.

板主有保險嗎? 目前也許最好的方式就是讓保險去處理?
++ AM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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