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夠嚴謹而模糊的法規下,警察執法有時過當,有時過鬆,警察本身也困擾,
在不痛不養的罰責下,駕駛人輕忽甚至不在乎道安駕駛,
茲舉例
警察取諦違規時,有私下輕重區分,違停不罰甚至視若無睹....
酒駕,有錢肇事者往往賠錢即能脫身快活....
當罰責趨重時,至少就少有人敢以身試法,
但罰責加重的同時,法規也要定的嚴謹,不容有灰色空窗地帶,增加讓警務人員取締困擾....
各位可以說個意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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