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昨日在住家附近未遵守號誌過馬路,第一次被開了一張紅單300元。
但是事後發現該警員開單對象是依他的奇檬子在開單。
如此豈不是違反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我想再讓我碰到該員警,我就陪著他執法。
做業績?需要擾民嗎?
如果他真的這麼正義執法,我陪他有何不妥?
只是想詢問這樣我會不會違法?
不是為了我自己那張罰單,請討論串不要認為我是取暖文,謝謝!
被警員勞馬攔下來要開單,阿嘉指著路口其他的歐吉桑,也都沒戴帽子
勞馬說,因為我看你長得比較倒楣...
qzpm wrote:
如此豈不是違反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所以鴿子都說他沒看到、沒注意到...
小偷如果有被抓到,法律上當然要依實際犯行給予公平審判
可是沒抓到的小偷呢? 當然是繼續逍遙法外
qzpm wrote:
我想再讓我碰到該員警,我就陪著他執法。
如果他真的這麼正義執法,我陪他有何不妥?
只是想詢問這樣我會不會違法?
如果樓主時間很多的話,樂見其成
如果手段不要太激烈,應該不致於
新聞曾報導過,有一位婦女在基隆的郵局門前違停,被開單不爽,
就一連檢舉了附近好幾台違規,鴿子也只好跟著開單了
按人民違反法律上之義務而應受行政罰之行為,其應受行政罰之行為,僅須違反禁止規定或作為義務,而不以發生損害或危險為其要件者,推定為有過失,於行為人不能舉證證明自己無過失時,即應受處罰,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275號解釋著有明文,抗告人既已違規,即應受罰,又遵守法規為每一國民之責任,自亦不得以他人違規行為尚未被取締或有無取締,而執以為自己亦可以不遵守規定之適法理由,亦即人民不得主張「不法之平等」,抗告人以"他人亦有違規行為,是否亦有開罰單"為抗告,其抗告並非適法之抗告理由,亦無從以此解免其違規之責,本件抗告人違規事實明確,原審因認原處分機關就抗告人前開之違規行為,援引前揭規定裁處抗告人罰鍰 600元之處分,並無不當,而駁回抗告人於原審之異議,揆諸前揭之規定,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本件之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要知道每一次縫補也會遭遇穿刺的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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