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車禍可以構成詐欺罪?

最近假車禍好像成為另類的賺錢方式了
新聞上的高雄假車禍哥....(新聞說她是女的???)
還有一個北部的
不過兩個地方相同的是
1.沒有撞上,遠遠就煞車
2.都有行車紀錄器
要是沒有裝的話,路口監視器剛好又壞掉
那不是啞巴吃黃蓮???
不知道這樣的假車禍是否構成詐欺罪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97年01月02日 修正)

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一)關於詐欺罪之構成要件應作如下分析:
(1)客觀不法構成要件
一切有關犯罪行為的客觀條件。例如,行為手段、行為人特質、行為結果等。詐欺罪的客觀構成要件包括下列要素,詐術行為、他人因詐欺行為陷於錯誤、因陷於錯誤而為財產處分、被詐欺者或第三人之財產損失、詐欺行為人或第三人獲得財產上利益,以及上述各個不法要素間必須存有因果上的關連。

(2)主觀不法構成要件
關於犯罪行為人的內心要素。例如,全部犯罪皆有的「故意、過失」,或特定犯罪所有的「意圖」。詐欺罪的主觀構成要件包括下列要素,詐欺行為之故意、謀取行為人或第三人不法利益之特定意圖。




(二)對於是否構成詐欺罪
原則應從上述構成要件來判斷,對方須具有詐欺罪的主觀不法構成要素,而使外在客觀不法構成要件充足。也就是,對方須具有故意且有牟取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之意圖下,為詐欺的行為,他人因詐欺的行為陷於錯誤,因錯誤而為財產上之處分,導致被詐欺者或第三人財產上的損失,且對方或第三人獲財產上利益。



(三)依照所述事實,僅有證明對方在此為行為之時,主觀上若具有以交付財物行為詐欺之故意和意圖,始具有「詐欺罪之構成要件該當」。
如無法為上述證明時,不能以對方欺瞞即認為有詐欺罪之嫌疑。則僅能以民法精神求償之規定,加以追訴其民事上之責任。



(四)如受有精神上之痛苦或導致精神損害,在某種程度上構成民法第184條或195條侵權行為之要件(但須負相當舉證任務),得訴求法院為損害賠償或停止侵害或回覆名譽等判決。
2012-09-25 16:34 發佈
文章關鍵字 詐欺罪
假車禍...應該要同一(夥)人且多起案件,才有詐欺之嫌,單一事件,應該很難構成,除非他願意自白,但沒人那麼笨!有這類情形就多多PO網紀錄,夜路走多了,遲早會被抓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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