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之前我在高速公路遭後方追撞.那時候我是靜止遭追撞.警察後來做筆錄也判定事後方車輛未保持距離.責任應該都是後方的錯.因為我1997年的K8對方保險公司只肯賠2萬殘值.車子自行報廢,
可是後方追撞車主和我都認為賠償太少.現在我想和對方保險公司談和解,我能提出什麼賠償?
可以提出賠同年車(之前對方保險公司拒絕)或是修到好嗎?或是提出修理費打折?
高速公路拖吊是不是也能全額提出賠償?謝謝
雲遊台灣 wrote:
恢復原狀應該是一個可...(恕刪)
我想澄清一點,因為是高速公路施工處,前方車輛忽然靜止,
我切往中線,後方車輛跟著我切 ,內線原本靜止車輛又切出來,
所以我只好煞車,後方沒保持距離就撞上…
因為維修費應該高於殘值,所以對方保險公司只肯出殘值價
請問1997年車輛殘值2萬是合理?
提拉米蘇=Jum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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