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後就見到了條杯杯大人微笑的跟我招招手
我也很有禮貌地停下來跟他哈啦哈啦
鑒於條杯杯大人辛苦 順便包了600塊紅包(大誤)

但是後來無聊查詢相關法律時發現以下條文
擷取自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99 條
機器腳踏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
依下列規定行駛:
一、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應在最左
、右側車道行駛。
二、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
;單行道道路應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
三、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四、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
,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
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五、除起駛、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
六、不得在人行道行駛。
機器腳踏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
誌或標線者,應依第一百零二條及下列規定行駛:
一、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者,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不得
由內側或其他車道左轉。
二、在三快車道以上單行道道路,行駛於右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
方式進行左轉彎;行駛於左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右
轉彎。
機器腳踏車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僅以後輪著地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亦不得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執行任務之警備或巡邏機器腳踏車,得不受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九十九條
之一之限制;並得行駛快速公路、市區快速道路,不受標誌或標線之限制
,但應開啟警示燈。
不曉得上述紅色部分是否可以解釋成:
騎乘機車 只要內線車道沒有限制機車行駛就可由內側進行(直接)左轉
雖然600塊的紅包已經包出去了 但是事關以後還有很多個條杯杯
所以想請教各位前輩 上述兩段紅色字部分可以做此解釋嗎
最後抱怨一下
條杯杯躲在三台紅線停車的汽車後面抓機車違規是在尛ˋˊ
嚴重袒護汽車還說我們機車族違規率較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