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向車/後車(逆向車)撞擊前車(左轉車)最後結果

大家好我先PO圖,細節在說

同向車/後車(逆向車)撞擊前車(左轉車)最後結果
同向車/後車(逆向車)撞擊前車(左轉車)最後結果

出事點:為路段/雙向4線道/分向線虛黃線....

B車是我方:筆錄是,先行內車道,減速後打方向燈,左轉...樹木銀行門口前5公尺被撞
有沒有先停再轉....有目擊者看見我有先停/有打方向燈才轉...

A車是對方:筆錄看不見...但是在"喬"理賠成數時,有承認他超車沒提醒我,而且提醒我不一定會理他,他先超車再說....

接下來是我無肇責的原因:

同向車/後車(逆向車)撞擊前車(左轉車)最後結果
路權降等:在展覽設施,駕駛人有必要更加注意"不必要"的危險駕駛行為...

同向車/後車(逆向車)撞擊前車(左轉車)最後結果
同向車/後車(逆向車)撞擊前車(左轉車)最後結果
該路段確實可2車同行/不是單一車道,而且在道路縮減處就更要注意了.

同向車/後車(逆向車)撞擊前車(左轉車)最後結果
同向車/後車(逆向車)撞擊前車(左轉車)最後結果
更不用說...道路施工路段....禁止超車

雖然初判說我無肇責...但是對方可不是如此認為
提出他賠我100/而且不可以告他刑事/民事,還要幫他跟我方保險公司要求30出險(他要幫我出3年保費)

有沒有汽險人員出來說一下...有在賠130%的保險嗎??
2012-08-19 21:31 發佈
對方是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左列規定:
一 行經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鐵路平交道、道路修理地段、市區交通頻繁處所時,不得超車。

二 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

三 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四 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狀況。

五 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道路交通安全處罰第四十七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車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地段超車。

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有關大家說的台灣特產,,,,,

帝王條款
1:應注意而未注意狀況
2.未注意左後方來車
3.轉向疏忽
4.轉向車未讓直行車

在此不成立
1.阻卻事由 基於「信賴原則」阻卻肇事責任,因為依據一般經驗法則,認為所有人皆會遵守交通規則,無法預知對方會有偶發違規行為....

2.因為是在內車道減速/停車/打方向燈/查看對向有無來車/...沒有理由要注意左後方..逆向來車....

3.同上.左轉前該做的行車規則都有做了..因為疏忽才會在門口被撞..而且是對方逆向2個車道撞上來...
你會相信嗎!!

4.一開始對方保險也是說我是轉彎車...我肇責7成......還好調查過...同向/同車道不在此範圍...
wshjietw wrote:
大家好我先PO...(恕刪)


看來 我一開始的判斷應是正確無誤的

----------------------
理賠交由你的保險理賠員處理即可

畢竟我方完全無肇責 可以不必理會對方要求

車子先修 由你的車保險去代償

記得先把受傷的證明準備好

萬一對方告過失傷害 頂多打平

wshjietw wrote:
我有先停/有打方向燈才轉...


路過~~

請大家要轉彎前 先打方向燈, 再減速, 再停等. 感恩吶.
外線-給慢車走, 中線-依速限行駛跟上車流, 內線-超車後回中線行駛

wshjietw wrote:
大家好我先PO圖,細...(恕刪)

初判表重重地打了蝦米爸爸網友一巴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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