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我+美亞+律師
對方:台產(台產當事人全權交由台產談)
談判細節
7月7日發生事故
7月10日美亞派人員到台南車廠看車損,談修車費,因對方說事後會報價.
7月12日台產去嘉義車廠看車,估價(說我肇責較大,車廠廠長可以証明.)
7月16日在沒有事故圖,台產判定他當事人30/我方70,談判沒有交集
7月21日事故圖証明雙向4線道,為同向前後車關係,最後碰上位置在對向慢車道.
美亞與台產交涉 我方30/對方70 台產要求50/50 談判沒有交集
7月31日嘉義車廠通知車巳修復,但台產因肇責未明,不支付修車費,美亞出面
台產還是要求50/50,美亞不同意,台產要求初判表再"喬"
8月11日初判表對方肇責100 我方0 台產要求鑑定......
8月12日台產同意100賠償,但是不可以告他的當事人刑事/民事賠償,而台產不要求鑑定
8月14日對方打來要求我出險,幫他領到美亞30%的保費,而他願意幫我繳3年的保費...
(這個是否會涉嫌幫他人詐欺保險金.我無責還要出險....沒天理吧)
8月17日對方又打來要求,說美亞同意,只要我點頭就可以...原來方式就是要把初判表視而不見..
因為我還是不同意...對方要我在簽下和解之前再考慮一下
(對方說我是在賭氣..我為了拿回車子,同意刑事民事不告了.....30%的出險就不可以要求了吧)
現在我心中燃起不想和解,反正我也要將車買回了(因為是公司車),
打算8月20日拿醫院診斷書,中埔分局提刑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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