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拜讀那受到討論的文章:台64線道有重車友在鑽車縫 ...
抱持著求知的心態寫了市長信箱
今天得到的回應如下:
案件編號:MA201207240013
發文字號:101.08.03北市交治字第10136290000號
親愛的市民您好:
關於您所問的問題回覆如下:
親愛的網路朋友您好:
您於101年7月24日致市長信箱的電子郵件,市長非常重視,已交由本局彙辦,您信中所陳述事項,說明如下:
一、有關反映重型機車是否只要行駛在道路上(一般道路及快速道路),其路權就必須等於汽車路權及哪些部分的路權等同於汽車一項,說明如下:依總統101年11月23日華總一義字第10000259801號令及行政院101年6月19日院臺交字第1010032021號令公告修正及施行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6項規定,大型重型機車(汽缸總排氣量逾250立方公分之二輪機器腳踏車)路權自101年7月1日起,其行駛路權除另有訂定外,均比照小型汽車之行駛及處罰規定,另本市並自101年7月1日起開放大型重型機車均可騎乘本市10條快速(高架)道路,爰於本市大型重型機車可騎乘快速道路,且除另設有標誌、標線及號誌特別管制外,均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規定,如行駛快速道路時須全天開頭燈、禁止同車道併駛或超車、可行駛快車道、到達交岔路口不須二段式左轉及須停車於小型車停車格等。,本局承辦人劉昆和,聯絡電話: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6924。
二、另您特別提到塞車時鑽車縫及可否停放於路邊停車格一節,本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及停車管理工程處另說明如下:
(一)查大型重型機車在同一車道與他車併駛或超車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2款:「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之規定,處駕駛人新台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若民眾有相關違規舉發案件,可至本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交通違規檢舉專區下載檢舉表單(網址:http://td.tcpd.gov.tw),依表單填寫寄回,經查證屬實後即予製單舉發。另本府警察局業已發布新聞稿呼籲大型重型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上應配合輔合規定之安全帽,並依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行駛,勿有超速、任意變換車道、同車道併駛、超車不依規定及蛇行等違規行為,亦已透過各種媒體管道宣導法令,以維交通安全。交通警察大隊承辦人:周日聰,聯絡電話:2321-4666轉2322。
(二)本市停車管理工程處於101年7月3日北市停營字第10134802000號公告該處轄管路外收費停車場(機械停車塔除外)暨路邊停車收費,大型重型機車停放之收費費率標準如下:「大型重型機車停放於小型車停車格,停車收費費率比照小型車規定,依現場公告之小型車收費時間、方式及費率標準收費。1個小型車停車格僅供1部大型重型機車順向停放。」,並自101年7月9日零時實施。停車管理工程處承辦人:王智宏,聯絡電話:2759-0666轉6312。
三、另查本項路權調整係屬中央法規修正,相關路權疑問及宣導內容建議逕洽交通部公路總局,或上該局網站(http://www.thb.gov.tw)查詢。
敬祝 健康愉快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局長 林志盈 敬啟
下次遇到就直接錄影檢舉吧 … 反正就是違規了 …
窮犬 wrote:
之前拜讀那受到討論的...(恕刪)
的確違規看不過去就是檢舉就是
因為違規講到其它的通常才是造成爭吵的主因
另外提醒大家
查大型重型機車在同一車道與他車併駛或超車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2款:「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之規定,處駕駛人新台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這條非只單指大型重機
所有車種都適用
我覺得早該修改了,反正也沒在抓,大概也不敢抓
還不如重新定訂規範
然後停車的問題
樓主問"可否停放於路邊停車格"
可停路邊汽車停車格是肯定的
應該是要問"依照交路字第0九七000一二一四號令,大型重機"得"停放於小型車停車位,故是否指大型重機一定要停汽車停車格或是均可"
"得"和"應"的問題應該要他們給大家說明說明,我不知道為什麼現在都是解釋為應
「汽缸總排氣量550CC 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於路外停車場停車,得停放於小型車停車位;
http://202.39.131.142/web_law/s.php?soid=15346
250開放後好像沒看到修改後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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