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日期101年6月22日
發生時間凌晨02點
發現時間上午06點許
事因
我的車是停在商家旁邊的人行道上停車格(停車格是商家畫的)
車頭是朝商家牆壁(如要駛離需要倒車)
於凌晨2點許,肇事車輛要駛離停車格,因為一定要倒退才能開出停車格,
所以肇事車停在我的右邊,一開始肇事車要取車的是車主朋友,他在倒車時,因角度沒抓好,直接擦撞我的右後門、一直到右後葉、右保險桿與右後車燈,但是車主朋友並未下車查看,就與車主交換駕駛,由車主駛離現場,事後於當天上午6點許發現我的車被撞,立刻就報警,警察到場處理後也在現場作完筆錄,又於當天晚上23點,肇事車主來電向我道歉,說明事因,並說保險公司一定會理賠到底,但於隔天又來電跟我說,他保險過期忘記續保,所以保險公司不理賠了。
後來他又說,他這幾天會續保,但是續保後必須要再撞我的車子一次,再報警請警察來做一次筆錄,這樣我的車保險公司就會理賠了。
後來我問了朋友,說這樣是不合法的,我就請肇事車主直接理賠把我的車修好就好,其他都不用了,但是他堅持要用他的方式處裡。
請問各位大大,這麼做是不是會有甚麼問題啊,我還是第一次遇到交通事故,所以甚麼都不清楚,請各位大大幫我解答我該如何處裡呢?
撞車的是車主的朋友,車主是出面要來理賠的人,這樣理賠是誰該負責阿??
onlyfor wrote:
事故日期101年6月22日
發生時間凌晨02點
發現時間上午06點許
事因
我的車是停在商家旁邊的人行道上停車格(停車格是商家畫的)
車頭是朝商家牆壁(如要駛離需要倒車)
於凌晨2點許,肇事車輛要駛離停車格,因為一定要倒退才能開出停車格,
所以肇事車停在我的右邊,一開始肇事車要取車的是車主朋友,他在倒車時,因角度沒抓好,直接擦撞我的右後門、一直到右後葉、右保險桿與右後車燈,但是車主朋友並未下車查看,就與車主交換駕駛,由車主駛離現場,事後於當天上午6點許發現我的車被撞,立刻就報警,警察到場處理後也在現場作完筆錄,又於當天晚上23點,肇事車主來電向我道歉,說明事因,並說保險公司一定會理賠到底,但於隔天又來電跟我說,他保險過期忘記續保,所以保險公司不理賠了。
後來他又說,他這幾天會續保,但是續保後必須要再撞我的車子一次,再報警請警察來做一次筆錄,這樣我的車保險公司就會理賠了。
後來我問了朋友,說這樣是不合法的,我就請肇事車主直接理賠把我的車修好就好,其他都不用了,但是他堅持要用他的方式處裡。
請問各位大大,這麼做是不是會有甚麼問題啊,我還是第一次遇到交通事故,所以甚麼都不清楚,請各位大大幫我解答我該如何處裡呢?
撞車的是車主的朋友,車主是出面要來理賠的人,這樣理賠是誰該負責阿??
維尼爸 wrote:
刑法第 214 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
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
最好不要搞那種再撞一次,然後找警察備案~~
‧勸你別做這種儍事!

否極泰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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