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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個國道擋救護車廣播[有行車記錄器]才讓路

Hope`& wish wrote:
原本暫時性失聰聽到關...(恕刪)


暫時失聰:P5-9857

請勿跟車:8351-VR
這位駕駛真擺爛
救護車的警報器
有這樣小聲嗎
光用廣播說到行車紀錄器字樣
才會立即讓出車道
這樣的行為真令人不齒
畜生就是畜生,救護警笛那麼大聲還不讓,明明就是很簡單的超車後讓出超車道給趕時間的用,很困難嗎?
還是一句,跟畜生不用講那麼多,違規確實,直接舉發.
建議修法「佔用超車道且阻礙緊急救護或執行公務之車輛者,吊銷駕駛執照,且10年內禁止考照」
psza wrote:
建議修法「佔用超車道且阻礙緊急救護或執行公務之車輛者,吊銷駕駛執照,且10年內禁止考照」

修這種法根本就沒用

路上早就一堆無照駕駛的

直接判刑坐個1年牢

且不得緩刑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社會勞動 不得提報假釋 還比較有效
何不比照酒駕建議修法,凡惡意阻礙救護[救難]車執行勤務之車輛駕駛人,嚴厲重懲決不寬恕.
由此可見有些人,汽車駕駛執照並非是用考取的,不然怎會不優先禮讓執行勤務的救護車呢?
這種駕駛人吊銷其汽車駕駛執照,是必定要的懲罰,就讓他重新經歷正常方式考取汽車駕駛執照,
他才會了解優先禮讓執行勤務的救護[救難]車是義務的行為.
請保持安全距離,不要超速,不要變換車道
不要超車不成變超生
請大家一起響應,最高速限佔用超車道的活動

有些台灣人的自私及道德教育,真的糟糕透了
政府把民眾教育成高速公路只有一條規則:不能超速
各位想一想公路警察如果拿一半的力氣取締佔用內車道
還會有這種事發生嗎??

psza wrote:
建議修法「佔用超車道...(恕刪)


贊成+1

畜生應該是聽不懂人話才會這樣
不然我真的不懂他的心態到底是什麼......

forlover26 wrote:

本車已達該路段最高速限,依法得行駛超車道,不需讓道...(恕刪)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九十三條
  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但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或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四十公里。
  二、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道路施工路段、泥濘或積水道路、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及其他人車擁擠處所,或因雨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均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三、應依減速慢行之標誌、標線或號誌指示行駛。
  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及工程救險車執行任務時,得不受前項行車速度之限制,且於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時,得不受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之限制。

bor1039 wrote: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恕刪)


嗯~
那廣播內容應該要修正一下:
"本車已達該路段最高速限,依法得行駛超車道,不需讓道;而本車的時速表是由標準局檢驗合格,精準無誤,雖然依法您執勤時得以超速行駛,但行為構成逼車,且無法源要求本車一定要讓道,因此本車無需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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