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sza wrote:建議修法「佔用超車道且阻礙緊急救護或執行公務之車輛者,吊銷駕駛執照,且10年內禁止考照」 修這種法根本就沒用路上早就一堆無照駕駛的直接判刑坐個1年牢且不得緩刑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社會勞動 不得提報假釋 還比較有效
何不比照酒駕建議修法,凡惡意阻礙救護[救難]車執行勤務之車輛駕駛人,嚴厲重懲決不寬恕.由此可見有些人,汽車駕駛執照並非是用考取的,不然怎會不優先禮讓執行勤務的救護車呢?這種駕駛人吊銷其汽車駕駛執照,是必定要的懲罰,就讓他重新經歷正常方式考取汽車駕駛執照,他才會了解優先禮讓執行勤務的救護[救難]車是義務的行為.
請保持安全距離,不要超速,不要變換車道不要超車不成變超生請大家一起響應,最高速限佔用超車道的活動有些台灣人的自私及道德教育,真的糟糕透了政府把民眾教育成高速公路只有一條規則:不能超速各位想一想公路警察如果拿一半的力氣取締佔用內車道還會有這種事發生嗎??
forlover26 wrote:本車已達該路段最高速限,依法得行駛超車道,不需讓道...(恕刪)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三條 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但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或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四十公里。 二、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道路施工路段、泥濘或積水道路、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及其他人車擁擠處所,或因雨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均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三、應依減速慢行之標誌、標線或號誌指示行駛。 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及工程救險車執行任務時,得不受前項行車速度之限制,且於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時,得不受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之限制。
bor1039 wrote: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恕刪) 嗯~那廣播內容應該要修正一下:"本車已達該路段最高速限,依法得行駛超車道,不需讓道;而本車的時速表是由標準局檢驗合格,精準無誤,雖然依法您執勤時得以超速行駛,但行為構成逼車,且無法源要求本車一定要讓道,因此本車無需理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