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晨7點發現報案,7:45分報案成立
結果幾天以後因爲要繳一張放在車裏的未繳路邊停車費的單子
到7-11列印的時候
居然發現8號那天,還有竊賊開著我們的車被開了三張停車單未繳
一張是早晨8:00開始停了4个小時,120元
一張是下午1:00開始停了一個半小時 45元
一張是下午3:30開始停了一個小時 30元
失竊當天在高雄市路邊停車格合計停留6個半小時以上
我不解想請問版内達人的是,
開單人員在開立停車費單據的時候,單據是否是和交通局的車輛管理系統有即時連綫
如果這輛被開單的車子車號是已經報案的失竊車輛
警局系統是否有報警提示,想象中這應該是可以的吧
警察都是怎麽查找失竊車輛的?
看到路邊停了一層灰的車子生疑...
還是待車子被解體後發現(我們的是輛多年老車沒有這個可能)
還是抓到某个罪犯然後查獲賍車?
竊賊是窮瘋了嗎,我們那麽多年老車也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