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小弟有發表過為什麼一堆人下匝道都不打方向燈?的文章
大部分的人都認同下匝道還是應該要打方向燈(雖然實際跟我碰到的不太一樣)
少部分的人認為不打方向燈沒關係
我只好去函詢問高速公路局
今天得到回函
就來分享給大家
這是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局長信箱陳情信件回覆通知函,感謝您使用局長信箱。
本郵件由發信系統自動寄出,請勿直接回覆,如有任何問題或意見,請至【局長信箱】
對於您一篇主旨為「下匝道是否需要打方向燈」之陳情信件,本局回覆如下: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發文字號:管字第1010019797號
承辦人:李興志
電話:(02)29096141#2352
傳真:(02)22975645
電子信箱:xzlee@freeway.gov.tw
主旨:有關台端反映事項,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台端101年6月8日電子郵件敬悉。
二、
有關用路人變換車道顯示方向燈疑義1案,凡車輛於高速公路跨越車道線(用以劃分各線車道,指示車輛駕駛人循車道行駛)、穿越虛線(係供車輛匯入匯出時,做為劃分主線車道與其他車道之用)均屬變換車道行為,亦即自主線車道變換至減速車道當屬變換車道行為。
三、
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1條規定:「汽車在行駛途中,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如欲超越前車或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方得超越或變換車道。」,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6款規定:「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亦即車輛駛離主線車道變換至減速車道下匝道未依規定顯示方向燈,將處以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籲請用路人依規定行駛高速公路。
四、台端關心路政,敬致謝忱。
說真的現在行車紀錄器越來越普及
要檢舉真的很容易
所以為了自己的荷包著想
上下匝道時
還是動一下你左手的指頭吧
CCL wrote:
厲害了~~
不過, 本來就是要打方向燈了.
...(恕刪)
+1
本來就要打了
我還沒有沒打過的
在這邊說破嘴都沒用
罰單3000塊寄到家裡最有用
保證以後每次都記得打
又忘記了阿?
又3000塊
你還會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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