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星期六上午,行經某弄與巷之交叉路口,該路口有黃網線。
我方車輛(汽車)行駛於弄,他方車輛(汽車)行駛於巷。
在黃網線裡,我方車輛的左門(駕駛座)被他方車輛撞擊。
當下我嚇了一跳,馬上從副駕駛座下車查看。
當下報警處理。
交通警察來了以後,開始丈量現場並繪製現場圖。
員警處理過程中,一直要我們和解。並且私下告知我路權比對方小(弄的地上有寫"慢"),試圖要我和解。
當下我的認知是,我被撞還要和解認賠??? 就憑著直覺說我不願意和解。
其實也是因為對方一副咬定我錯的樣子,想各自處理自已的損傷就算了。這態度讓我想賭一口氣...哈
但因為念在對方急著去參加小孩的畢典,所以我就沒有堅持立即筆錄,僅先登記。
回到家裡,開始google相關的法條...發現路權不是由"路、街、巷、弄"區分!!
是由其它交通標誌來識別的!! 而現場也沒有其它的交通標誌了...回到現場double check過!!
請參考
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再來,"慢"也不能用來區分幹支道,"停"、"讓"、"閃紅燈"、"地上的三角型"之類的才是!
所以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02條第二段
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
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
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
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
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
行駛。
我的車在右方,所以根本我方路權比較大!!!
了解完條文規定後本來想和對方和解,貼錢讓我去私人保養廠維修就好,可是對方態度仍然一副我錯的樣子。
讓我也懶得跟對方再多說什麼,直接約對方星期日到警局做筆錄,然後讓我的保險公司處理拉~

------------------------------------END------------------------------------
再此提醒各位
1. 行車注意安全~
2. 不幸遇到車禍請報警~
3. 警察不一定每次都可以提供正確的資訊~
4. 路>街>巷>弄 是錯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