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

車禍處理--車禍的時候一定要報警,但警察的話不一定要全信

這篇主要是要提醒大家,車禍的時候一定要報警,但警察的話不一定要全信。
----------------------------------------------------------------------------

星期六上午,行經某弄與巷之交叉路口,該路口有黃網線。

我方車輛(汽車)行駛於弄,他方車輛(汽車)行駛於巷。

在黃網線裡,我方車輛的左門(駕駛座)被他方車輛撞擊。

當下我嚇了一跳,馬上從副駕駛座下車查看。

當下報警處理。

交通警察來了以後,開始丈量現場並繪製現場圖。


員警處理過程中,一直要我們和解。並且私下告知我路權比對方小(弄的地上有寫"慢"),試圖要我和解。


當下我的認知是,我被撞還要和解認賠??? 就憑著直覺說我不願意和解。

其實也是因為對方一副咬定我錯的樣子,想各自處理自已的損傷就算了。這態度讓我想賭一口氣...哈

但因為念在對方急著去參加小孩的畢典,所以我就沒有堅持立即筆錄,僅先登記。

回到家裡,開始google相關的法條...發現路權不是由"路、街、巷、弄"區分!!

是由其它交通標誌來識別的!! 而現場也沒有其它的交通標誌了...回到現場double check過!!

請參考
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再來,"慢"也不能用來區分幹支道,"停"、"讓"、"閃紅燈"、"地上的三角型"之類的才是!

所以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02條第二段

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
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
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
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但在
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
行駛。

我的車在右方,所以根本我方路權比較大!!!

了解完條文規定後本來想和對方和解,貼錢讓我去私人保養廠維修就好,可是對方態度仍然一副我錯的樣子。

讓我也懶得跟對方再多說什麼,直接約對方星期日到警局做筆錄,然後讓我的保險公司處理拉~

------------------------------------END------------------------------------

再此提醒各位

1. 行車注意安全~
2. 不幸遇到車禍請報警~
3. 警察不一定每次都可以提供正確的資訊~
4. 路>街>巷>弄 是錯的!!!

2012-06-11 10:15 發佈
文章關鍵字 警察

howshowhsu wrote:
這篇主要是要提醒大家...(恕刪)


http://168.motc.gov.tw/GIPSite/wSite/ct?xItem=1923&ctNode=789&mp=7

(四).效率原則:
就使用道路的效率而言,將「優先通行道路的權利」賦予較適當之一方。如支道車應讓幹道車先行。

弄本來就是從巷分出去的, 所以看不太出來你在抱怨啥?


Rakki wrote:
http://168...(恕刪)


支幹道要讓主幹道當然沒錯啦~

名稱階級上來說,路>街>巷>弄...

但就路權上來講,並不是以名稱的位階來比較。

我只是上來講...員警的說法會影響到當事人認知跟權利,但萬一員警的說法有問題的話呢??
謝謝你耳目一新的見解..
不過..既然有保險..當初不管肇責..不是都應該製作筆錄..以利保險處理??
也請您報出險後..更新一下..了解您的想法跟保險公司處理的情形..

chuenjia wrote:
謝謝你耳目一新的見解...(恕刪)



不會拉(抓頭),不經一事不長一智....

我是google加上詢問過專家以後才知道規則。

至於為何一開始不做筆錄,其實我一直想做筆錄讓保險去處理的。

但是這位"熱心"的員警,就一直"好心"提醒路權上我吃虧..並且建議和解...昏倒

又說如果雙方不和解,那我只好呈案上去了....,老實說當下有點被唬到....哈哈



個人以為,並非『路>街>巷>弄』的路權觀念有問題

而是路口的『標線、號誌』(停、讓、閃紅燈、倒三角)缺失

是道路主管單位沒有設置這些應有的東西
警察說的沒錯,對方地上沒慢字,你的地上有慢字,你路權小。

fruits0800 wrote:
警察說的沒錯,對方地...(恕刪)


哈哈...一開始也是因為這樣被嚇到...後來問了專家跟google一下

的確...沒有"慢" 可以用來區分主幹道及支幹道的規則。

至於為什麼我也不懂...我不是學法的~ 可能是沒有規定就沒有辦法拿來區分吧~

但是"停"、"讓"、"閃紅燈"、"三角型"就可以用來區分。

如果有人更懂的,可以提出來,讓大家都能長知識~~~thank u
fruits0800 wrote:
警察說的沒錯,對方地上沒慢字,你的地上有慢字,你路權小。



我十幾年前被撞過一次....小巷對小巷,所以也不知道誰的路權大

然後承辦警員就說了

"你的的行駛路線平行於縱貫路,所以你的路權大"
"對方的路垂直於縱貫路,所以他算支線"


後來那次是各自修理不談賠償(因為也沒多少錢),當場和解
我是不知道那位警察有沒虎藍我

不過他如果沒說的話,我還不知道路權是這樣算的....
警察講的本來就只是 "基本常識"

不然警察自己就可以當柯南 結案了 也不用鑑識跟調解了
(單指交通事件)

至於路權 是交通號誌跟標示優先

而無號誌無特殊標示 就是用 路>街>巷>弄

所以不能完全說是錯的

但是不管怎樣 多充實自己的交通知是對於自己是一定有幫助的

這社會魯小小的人太多了 多懂一些才能保護自己
กิิิิิิิิิิิิิิิิิิิิ ก้้้้้้้้้้้้้้้้้้้้ ก็็็็็็็็็็็็็็็็็็็็
  • 6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