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位老大哥計程車司機...

今天我開車載女友回汐止,前車是開的慢,但因右邊機車道,左邊會接左轉道,所以我慢慢跟車行駛於我前車之後...
 
忽然的右邊開來一台計程車... 印象中他是沒打方向燈,硬切進我的車道..(我跟前車之間)
超誇張的,害我非得急煞... 突然前方紅綠燈黃燈,他好像要衝過去似的,加速...
結果又剎車...停在機車停等區[修正]...

我應是在之前路段沒跟他有過道路糾紛...
 
附上照片,我想請問檢舉信箱..要投到哪....
真的很不開心... 我女友也被嚇到...

這位老大哥計程車司機...
2012-06-11 0:04 發佈
PenYin wrote:
今天我開車載女友回汐...(恕刪)


有影片的話可以開兩張罰單 (超越停止線+未打方向燈)

印象中高速公路有影響車流的罰單

不知道一般道路有沒有



檢舉就附上你的姓名電話住址

說明違規事由 連同照片車號一起e-mail到該地區警察局的信箱

並要求回覆違規通知單號碼 防止吃案

PenYin wrote:
今天我開車載女友回汐...(恕刪)

檢舉到新北市市長信箱阿...

gwofeng wrote:
有影片的話可以開兩張...(恕刪)

所以我應該mail到汐止分局嗎
 
我的行車紀錄器壞了... 不到一年出問題送保回來問題還再...
一年過後就真的壞給你看.... DOX品牌
 

joek520 wrote:
檢舉到新北市市長信箱...(恕刪)

寄到市長信箱
你說真的假的...

PenYin wrote:
今天我開車載女友回汐止,前車是開的慢,但因右邊機車道,左邊會接左轉道,所以我慢慢跟車行駛於我前車之後...
 
忽然的右邊開來一台計程車... 印象中他是沒打方向燈,硬切進我的車道..(我跟前車之間)
超誇張的,害我非得急煞... 突然前方紅綠燈黃燈,他好像要衝過去似的,加速...
結果又剎車...停在機車格...

我應是在之前路段沒跟他有過道路糾紛...
 
附上照片,我想請問檢舉信箱..要投到哪....
真的很不開心... 我女友也被嚇到...

...(恕刪)

那是機車停等區啦 不是機車停車格

樓上講的沒錯
投到新北市市長信箱就可以了
不過它的介面比較麻煩一點

要不你投到
新北市警察局長信箱
汐止分局信箱
都可以

有些分局承辦員警會要求紅燈汽車停等於機車停等區
要有
1紅燈時 機車停等區後照片
2紅燈時 機車停等區內照片
(遇過20幾間只有2間要求這樣...)

但是大部分都不用
只要有2就可以成案了
如果只有這張照片的話, 就不用忙了,
因為"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進入機車停等區"是屬交通相關21項微罪不罰的項目之一....

maa1685 wrote:
如果只有這張照片的話...(恕刪)

真的喔....
 
我爸之前只是超出停止線,就被警察請去旁邊開單...
maa1685 wrote:
如果只有這張照片的話, 就不用忙了,
因為"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進入機車停等區"是屬交通相關21項微罪不罰的項目之一.......(恕刪)

會罰的

第 12 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
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
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一、有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一條第五項
、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七款、第五十
二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一條至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六條、第八十
一條、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八十四條之情形。
二、駕駛四輪以上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
,致前懸部分伸越在機車停等區內,惟前輪尚未進入該停等區內。

三、駕駛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致前懸
部分伸越停止線,惟前輪尚未超越該停止線。
四、駕駛大型車輛在多車道右轉彎,因車輛本身、道路或交通狀況等限制
,如於外側車道顯無法安全完成,致未能先駛入外側車道。
五、駕駛汽車因上、下客、貨,致有本條例第五十五條之情形,惟尚無妨
礙其他人、車通行。
六、深夜時段(零至六時)停車,有本條例第五十六條之情形。但併排停
車、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或停車顯有妨礙消防安全之虞,
或妨礙其他人車通行經人檢舉者,不在此限。
七、駕駛汽車因交通管制設施設置不明確或受他物遮蔽,致違反該設施之
指示。
八、駕駛汽車在交通管制設施變換之處所,致無法即時依變換後之設施指
示行駛。
九、駕駛汽車隨行於大型車輛後方,因視線受阻,致無法即時依標誌、標
線、號誌之指示行駛。
十、駕駛汽車因緊急救護傷患或接送身心障礙者上、下車,致違反本條例
規定。
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十二、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規定之標準值未逾
每公升○.○二毫克。
十三、駕駛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未逾百分之十

十四、駕駛汽車因閃避突發之意外狀況,致違反本條例規定。
十五、因客觀具體事實,致違反本條例規定係出於不得已之行為。
十六、其他經交通部及內政部會商核定之情形。
執行前項之勸導,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先斟酌個案事實、違反情節及行為人之陳述,是否符合前項得施以
勸導之規定。
二、對得施以勸導之對象,應當場告知其違規事實,指導其法令規定與正
確之駕駛或通行方法,並勸告其避免再次違反。
三、施以勸導時,應選擇於無礙交通之處實施,並作成書面紀錄,請其簽
名。
對於不聽勸導者,必要時,仍得舉發,並於通知單記明其事件情節及處理
意見,供裁決參考。




是前懸部份進入
前輪尚未進入才免予舉發
樓主那個照片已經整台前輪後輪都進去了

還有
是交通警察可以勸導免予舉發
但民眾檢舉
承辦員警一定要辦
只是各個承辦員警審核標準不同(所以不一定會舉發 約十分之一的機會不會舉發 詳見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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