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雙方都有立論的依據,
一方咬著"得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一方是堅持"內線車道是超車道所以超車優先",
而且都能拿出高工局的回覆來支持自己的論點。
所以我把那兩篇一起寄過去給高工局詢問到底哪一種才是對的,
得到以下的回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發文字號:管字第1010017507號
承辦人:宋嵩
電話:(02)29096141#2353
傳真:(02)22975645
電子信箱:sung1@freeway.gov.tw
主旨:反映有關高速公路內側車道使用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台端101年5月22日電子郵件反映事項敬悉。
二、 查現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有關高速公路車道使用之規定,係依據不同車種、車速之車輛應分道行駛之原則訂定,即大型車及時速低於80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外側車道,但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另內側車道除 為超車道外,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三、 依前述規定,小型車持續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並未違規,惟仍不得超速行駛。
四、 如後方來車超速,雖屬違規,惟為維自身行車安全,及維持內側車道超車道功能及車流順暢,本局仍宣導用路人在超車後儘量勿佔用內側車道。
五、 有關錶速部分,因屬個人車輛規格、調校及保養,員警執法仍以其經檢驗合格之測速儀器所測得之實際車速為準。
六、 本局已持續透過各種管道(電視、廣播、宣導布條、海報、資訊可變標誌、服務區LED顯示板等)加強宣導正確之車道使用觀念,近期並於高速公路沿線資訊可變標誌及跨越橋懸掛宣導布條密集顯示「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非超車時,勿佔用內側車道」、「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及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等宣導用語,以促使用路人依規定車道行駛,另國道公路警察局亦已將「未依規定車道行駛」列為重點項目加強稽查取締。
七、 台端關心交通,併致謝忱。
                                    
            Chiardy wrote:
之前雙方都有立論的依...(恕刪)
感謝高公局再次證明
要看更多資料可看
超車道三大錯誤觀念
nxwo向高公局詢問的結果,
回文中第四點也再次提到
四、 依前述規定,小型車持續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並未違規,因已以最高速限行駛,再提高速度即屬超速,故亦不適用「堵塞超車道行車」之認定。
為避免斷章取義之嫌,
全文在此
101年5月24號 高公局正式回覆正確內車道路權(文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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