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以下這三張照片有申訴的空間嗎?由二張照片可以看出都在同一定點!~而且是踩著剎車的!~我並沒有闖紅燈啊!~最多也只是超過停止線!~但也只有前輪超過!(記得是雙輪超過才算撞紅燈啊!)這張紅單竟然要 三千元~ 感覺政府在搶錢也~
很抱歉!!沒得申訴!!因為違規的道路是"快速道路"..一般道路這叫超越停止線!!可是在快速道路,這叫未依標示指示行車!!看一下罰責條款吧!!第三十三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十三、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
暴走老古錐 wrote:自刪...........(恕刪) 不對喔!!它是十三款沒錯喔!!它還有一個細則很好玩!!即高速公路的內線為超車道!!看一下 第三十三條 的內文吧!!第三十三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二、未保持安全距離。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五、站立乘客。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十一、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十二、不繳交通行費闖越收費站。十三、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十四、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十五、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十六、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除前二項外,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不得行駛或進入第一項道路之人員、車輛或動力機械,而行駛或進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前三項之行為,本條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適用該規定。 第一項之管制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