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公布日期】101.02.29【公布機關】交通部、內政部
九十四條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第九十八條
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大型汽車在同向三車道以上之道路,除準備左轉彎外,不得在內側車道行駛。
二、小型汽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行駛。
三、執行任務中之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
四、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五、除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或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六、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不得占用轉彎專用車道。
汽車在調撥車道或雙向車道數不同之道路,除依第一項各款規定行駛外,並應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行駛。
第一百零一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道、道路施工地段,不得超車。
二、在設有學校、醫院標誌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
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狀況。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早就講明了汽車行車的車道要互相禮讓,別死死的咬住不得超速超車這個理由
基本上除非後方車輛惡意行車,否則一般情形下後車要你讓道,一定是你與旁邊車輛併行
或是開車低於安全行車距離,讓別人無法超車
開車請互相禮讓,前車讓10個車身,後車就可以穩穩超車,超車的人請注意後車安全
被超車的人也別不爽被刷!
每天高速公路上面開大客車跟大卡車的人,變換車道超車的人比小客車駕駛人複雜多了
過去高速公路只有2線道的時候,小客車行駛高速公路哪裡有內側車道、超車道的問題
哪裡有Gps通知測速照相,還不都是乖乖以最高限速開車
後面的人要超車就讓他超,罰單又不是遵守道路規則的人罰款
結論
請大家理讓,行車更順暢!
只是法條有容許的寬限值,時速111~120公里不罰,時速121公里要罰,
理論上小型車時速開110公里在內側車道合法,可以不讓後車超車
實際上小型車時速不可能固定在110公里,
因為大自然的風向順風逆風、陽光照射柏油路面的溫度影響車速、
還有車上的車速表有3~5公里的誤差值、汽車輪胎長時間行駛會因為輪胎膨脹而影響車速等等因素
開車在高速公路上面時速110公里沒有違法,這是不可能的
我看內側車道超車行使問題這麼久一直疑問一個問題
請問為什麼有人會用罰則的法條綁死自己開車權益?
法令很明確,沒有爭議的問題,也沒必要去爭議這些問題,
更沒必要去爭取綁死自己的罰則解釋,最高主管機關都明確定了,
汽車用路人為什麼要拿石頭砸自己的腳,還解釋拿石頭砸腳的行為合法?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97 年 05 月 28 日 修正)
第 33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
、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五、站立乘客。
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
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
十一、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
十二、不繳交通行費闖越收費站。
十三、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
十四、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
十五、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十六、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
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除前二項外,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
二百元以下罰鍰。
不得行駛或進入第一項道路之人員、車輛或動力機械,而行駛或進入者,
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前三項之行為,本條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適用該規定。
第一項之管制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滴滴咕咕 wrote:
請問為什麼有人會用罰則的法條綁死自己開車權益?
我也不明白
明明讓一下就能皆大歡喜的舉動
為何偏偏把他搞那麼複雜那麼僵
持續佔用內線又不能累積集點換Hello Kitty公仔
幹麻那麼堅持
後來想想 . . . 怪不得會這樣
當初沒有推動行人優先時
只有少數汽機車會讓行人安心過馬路
非要等到罰則拿出來了
大部分汽機車才會在左右轉時禮讓
但是卻造成行人拿翹
街口 wrote:
之前高公局回信表示
『用路人可用最高限速持續行駛內側車道,但不建議長時間行駛在內側車道。』
卻只看到 Yeah!! 我可以用最高速限持續行駛囉~
或是拿無罰則來打別人槍
但卻沒看到後面的不建議
之前高公局回信表示
『用路人可用最高限速持續行駛內側車道,但不建議長時間行駛在內側車道。』
但是網路嘴砲超完車 一般不喜歡回中線 會一直在內側車道行駛
然後長時間行駛在內側車道 還是不回中線
直到[看到]有內線前車 這些[內線後車]還是不回中線 會一直在內側車道行駛
直到[追上]內線前車 這些[內線後車]還是不回中線 會一直在內側車道行駛
直到[跟車]內線前車 這些[內線後車]還是不回中線 會一直在內側車道行駛
直到[逼車]內線前車 這些[內線後車]還是不回中線 會一直在內側車道行駛
就算內線前車讓車 這些[內線後車]還是不回中線 會一直在內側車道行駛
...
然後回家會痛罵台灣人沒有行車道德 都長時間行駛在內側車道 都不聽高公局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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