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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ag 大法官釋憲

有善心人士願意這麼做嗎
聲請大法官釋憲
讓XXXX和XXX不要強迫人民改裝車體
你願意車頭燈貼OK繃嗎 ??? 壞了還要花錢再買~
你願意車內前檔貼OK繃嗎 ??? 收不到訊號自己要負責~
不美觀不大方阻礙視線 , 還要指定位置 , 一堆的限制
如果這麼多人有不同意見
那就來點有公信力的見解吧
限制人民要上國道就必須收費的"方式" , 是否已構成對人民自由權利之重大限制 ???
限制役男出境 > 已構成對人民自由權利之重大限制
不使用etag > 無法收費 > 無法上國道 > 對人民自由權利之重大限制 ?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 4 條
大法官解釋憲法之事項如左:
一 關於適用憲法發生疑義之事項。
二 關於法律或命令,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
三 關於省自治法、縣自治法、省法規及縣規章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
前項解釋之事項,以憲法條文有規定者為限。

第 5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一 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
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二 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
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
憲法之疑義者。
三 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
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
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

依中華民國憲法
第 10 條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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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役男限制出境

釋字第 443 號 (J.Y.Interpretation No. 443)
解釋日期
民國 86年12月26日

解釋爭點

以役男出境處理辦法限制役男出境,是否違憲?

解釋文

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任意移居或旅行各地之權利。若欲對人民之自由權利加以限制,必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必要之程度,並以法律定之或經立法機關明確授權由行政機關以命令訂定。限制役男出境係對人民居住遷徙自由之重大限制,兵役法及兵役法施行法均未設規定,亦未明確授權以命令定之。行政院發布之徵兵規則,委由內政部訂定役男出境處理辦法,欠缺法律授權之依據,該辦法第八條規定限制事由,與前開憲法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六個月時,失其效力。

理由書

憲法所定人民之自由及權利範圍甚廣,凡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保障。惟並非一切自由及權利均無分軒輊受憲法毫無差別之保障:關於人民身體之自由,憲法第八條規定即較為詳盡,其中內容屬於憲法保留之事項者,縱令立法機關,亦不得制定法律加以限制(參照本院釋字第三九二號解釋理由書),而憲法第七條、第九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之各種自由及權利,則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條件下,得以法律限制之。至何種事項應以法律直接規範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規定,與所謂規範密度有關,應視規範對象、內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容許合理之差異:諸如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亦應由法律加以規定,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若僅屬與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則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雖因而對人民產生不便或輕微影響,尚非憲法所不許。又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

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係指人民有選擇其居住處所,營私人生活不受干預之自由,且有得依個人意願自由遷徙或旅居各地之權利。對此人民自由權利之限制,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應以法律定之且不得逾越必要之程度。又憲法第二十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係指有關人民服兵役之重要事項均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予以規定。查兵役法及兵役法施行法並無任何限制役男出境之條款,且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五條僅授權行政院訂定徵兵規則,對性質上屬於限制人民遷徙自由之役男出境限制事項,並未設有任何具體明確授權行政機關訂定之明文,更無行政院得委由內政部訂定辦法之規定,是上開徵兵規則第十八條授權內政部所定之「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八條限制役男出境之規定,雖基於防範役男藉故出境,逃避其應盡之服兵役義務,惟已構成對人民自由權利之重大限制,與前開憲法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六個月時,失其效力。
2012-05-15 23:53 發佈
文章關鍵字 eTag 法官
是要釋什麼?

希望大法官會議做出 "財團不能賺錢, 必須免費提供服務" 這種解釋嗎?
商人也是要賺錢,ETC當然還是要做!!!
但當然不遠東來做!

要釋憲的重點...應該是...
收現金應該也可以走高速公路...
那是國道高速公路...
如果不用ETC不能走...
好像說不過去吧!

話說我去日本沖繩走他們高速公路...
有ETC之外也一定有現金車道...

我比較在意的事...
現在的 etag 九折優惠差價是國道基金付錢...
國道基金的來源包含大家繳的過路費...
為什麼拿我的錢去贊助財團...
可以請監察院彈劾官員嗎?

徐董的名言:嫌貴不要用!!!
想跟徐董說:嫌難賺就不要賺...
kahlfkrrl wrote:
有善心人士願意這麼做...(恕刪)
回三樓rex1121大
您說的要釋憲的重點就是我所在意要討論的
就算ETC多麼的優秀 , 在日本也是有現金車道吧 , 那又是為什麼???

而您比較在意的事
相信釋憲之後會有個合理的答案出現


徐董的名言......就像當初役男一樣 , 那就不要出國啊
那......那就不能上國道了嗎 ??? 就因為要改變收費的方式 要強迫人民裝這些東西???
ETC結束了.....又來一個etag......
以後又有更好的......一直下去.........就是要你裝 , 你就是沒得選擇~
汽車要是能植入晶片像寵物一樣呢 ??? 而今天是要你貼東西在車體上 , 也不能想貼哪裡就貼哪裡
如果是強迫人民手上要戴戒指掃描.....沒戴的就不能離開本縣市....這都很有問題......
今天換成是車子.....在台灣本島跑....
如果沒裝ETAG就不能付款上飛機出國呢???因為是出國所以OK ???
出國的自由就是自由 , 上國道的自由就不是自由了嗎
台灣不能跟日本一樣嗎 ???
趙靈兒低頭吟唱著: 既不回頭 何必不忘 既然無緣 何須誓言 今日種種 似水無痕 明夕何夕 君已陌路
重點是為什麼可以補考這麼多次?
為什麼補考不過,直接作弊,更改題目?

到底有沒有人在監督?中間到底有沒有官商勾結?
為什麼不用罰款?

要裝可以,先把該做的功課作一作,該罰的罰一罰。
依照這個情勢看來又是要強渡關山,但是至少要人民稍微服氣點。
而不是財團要怎麼搞就這麼搞,給人一種:
啊不然我就是標到了,你是要怎樣...
嫌貴不要裝啊....

真是會讓人民覺得有錢人說話才算話....
嫌貴就不要裝? 不裝可以上國道嗎?
如果跟日本一樣有多種收費方式.....可以......那就不會有那麼多反彈.......
如果不裝......沒有其他收費方式.......那.........什麼意思呢
嫌貴就不要裝....不要上國道啊....是不是像以前......想出國? 等你服完兵役再說啊~ 這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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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我發這篇文所要討論的
在於未來是否還有多元收費方式
若只有單一電子收費方式 , 是不是要強迫人民掏錢買? , 強迫人民加裝?
科技繼續進步 , 可想而知一波一波的強迫攻勢人民只能逆來順受?
現在是etag....以後的ETC呢 ? 如果以後有比etag更優秀的產品呢? 全民大改款?
而不是討論誰獲得了多少利益 , 討論這個對現況並不會有任何改變
回數票窗口正在減少.....未來現金收費窗口呢???
是否有相關條文可以得知 ?
趙靈兒低頭吟唱著: 既不回頭 何必不忘 既然無緣 何須誓言 今日種種 似水無痕 明夕何夕 君已陌路
報稅,政府也沒有強制所有的人都只能用自然人憑證報稅。可以人工報稅,甚至要到稅捐稽徵處的櫃台copy自己的所得資料也可以。

繳汽機車的罰單跟稅款,可以線上繳、便利商店繳、也可以到直接到監理站繳。

就連以前的國道收費,都有回數票跟現金兩種選擇。

憑什麼現在的國道收費就只能用ETC這一種,不能有其他的收費方式?


這有什麼好釋憲的, 高公局從來都沒有說過里程收費後不裝eTag不能上路:

http://www.freeway.gov.tw/PDA/Publish.aspx?cnid=195&p=3498

.........國道預計於102年實施ETC計程收費,現有收費站將全面撤除。進入全面ETC計程收費後,用路人未申辦ETC雖也可以行駛高速公路,於事後再行繳交通行費.........

felicitas wrote:
是要釋什麼?希望大法...(恕刪)


釋.."嫌貴就不要用"..

您覺得如何..
最好請大法官解釋一下,為什麼e-tag 可以打9折,買回數票及付現金的人都是傻子嗎?
平等原則,不符合大眾利益,只有少數人得利。

這中間有什麼不可告人秘密。

我們請繼續看下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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