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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碾到追車的狗的法律責任

宿舍隔壁人家養了隻吉娃娃
每天早中晚叫就算了還一副目中無人的樣子
路人經過都會被"嗆聲"(小隻還這麼囂張...)
一副要衝出來咬人的樣子...(衝撞籠子之類的)


幾天前騎機車回宿舍
就突然衝出來
像下面圖這樣

如果碾到追車的狗的法律責任

整個就是被路邊停車擋住了(只能看到小妹妹)
直接往我後輪衝(神風特攻隊?)
好家在小妹妹有用繩子牽住...

如果真的衰小...碾到了
就只能認賠嗎
2012-05-03 9:00 發佈
文章關鍵字 法律責任

henry574088 wrote:
宿舍隔壁人家養了隻吉...(恕刪)


之前記得有判過因為狗追車害騎士跌倒判飼主要賠償~~

小弟覺得~~
沒把自己養的狗綁好~~
任由狗到處跑~~
如因此跑到馬路上被撞.........要怪誰???
當然是飼主的問題~~
飼主還要賠償對方損失~~


吉娃娃本來就很兇啦
裝個行車紀錄器吧

真的衝出來輾爆了
應該也不是你的責任
輾到、沒摔車,就直接騎走啦,順便再問候一下。
henry574088 wrote:
宿舍隔壁人家養了隻吉...(恕刪)
第 20 條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
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
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前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及其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 29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致有破壞生態之虞。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未依第二十四條規
定限期改善或為必要之處置。
三、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成立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

四、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使
具攻擊性寵物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五、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動物保護檢查員依法
執行職務。


第 33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依本法處罰外,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令飼
主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逕行沒入其動物: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使動物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

二、違反第十條規定,利用動物。
三、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給與動物必要之醫療。
四、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使具攻擊性寵物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
當防護措施,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違反前項各款規定之飼主,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禁止其認養自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管轄之動物收容處之動物,及不許可其申請經營
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

henry574088 wrote:
如果真的衰小...碾到了
就只能認賠嗎


開甚麼玩笑!!賠??

應該是飼主要賠你機車修理的費用吧!!!

當然以上是以沒有綁繩的情形而言....

飼主有綁繩的話,責任比較難認定。
跟你不熟!!請不要傳私訊給我~~除非你欠砲~~

linsanget wrote:
第 20 條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
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
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前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及其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 29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致有破壞生態之虞。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未依第二十四條規
定限期改善或為必要之處置。
三、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成立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

四、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使
具攻擊性寵物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五、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動物保護檢查員依法
執行職務。


第 33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依本法處罰外,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令飼
主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逕行沒入其動物: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使動物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

二、違反第十條規定,利用動物。
三、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給與動物必要之醫療。
四、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使具攻擊性寵物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
當防護措施,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違反前項各款規定之飼主,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禁止其認養自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管轄之動物收容處之動物,及不許可其申請經營
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


henry574088 wrote:
宿舍隔壁人家養了隻吉...(恕刪)


帶隻更大隻的壓壓牠

linsanget wrote:
第 20 條寵物出入...(恕刪)


長見識了
怕什麼?
機車車禍無敵條款一出,連小狗都要自認倒楣。
先送小狗一條應注意未注意就贏一半了,
再補上小狗逆向、轉彎狗未禮讓直行車,
嚴重侵犯機車路權。

看來看去,機車都沒有輸的理由。
以弱小自許博取同情,實際上卻是無視法規、恣意妄為,這樣的族群也敢要求路權?我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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