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另係違規停車者,所攝取採證照片之角度,應涵括違規車輛之駕駛座(以辨識駕駛人是否在場,車輛係臨停或停車狀態)。
四、拍攝角度應將違規車輛牌號及違規事實(如係紅線停車、黃線停車、公車站牌10公尺內停車等),一併涵括擷取入鏡,俾足以證明其違規行為。
這樣的話,我在路上遇到違規臨停就無法直接使用行車紀錄器檢舉

如下圖這一張,按照交通大隊的說法,如果我要檢舉就得下車去拍駕駛座,如此檢舉才有可能成立嗎?我不能直接不管三七二十一送55條違規臨停嗎? 或是提供警察這輛車違停超過20秒甚至更多的影片,這樣有機會檢舉成功嗎? 有案例是沒有拍到駕駛座卻檢舉成立的嗎?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