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速警示牌 低於120公分…超速不罰

許多駕駛人可能都不知道,警方測速除依規定要在前方一定距離設牌警示外,標誌離地高度不能低於一二○公分,台南地院交通法庭,審理吳姓男子聲明異議案,就以標誌離地高度不夠,撤銷裁罰。

「不是安全島上設置警示標誌,眼睛看得到就可以嗎?」台南市府交通局副局長林炎成表示,不知有這規定,會趕快了解各路段警示標誌,若不合規定將盡快改善。

「太厲害了!之前認為只要規定距離設置警示標誌就可以,沒想到還有高度問題。」南市警局交通大隊表示,看到法院撤銷處分裁定書,他們也嚇了一跳。

台南地院發言人吳勇輝表示,警示標誌位置太低,駕駛人行進中可能被過往車輛遮擋,沒有看到標誌超速被罰,當然可向法院聲明異議,要求撤銷處分。

吳姓男子去年十月廿三日,騎重型機車行經安南區台十七線170.7公里時,被測速儀測得時速143公里。交通大隊舉發,台南監理站處分吳罰款八千元,加計違規點數三點及扣照三個月。

吳向監理站申訴未果,向台南地院交通法庭聲明異議。吳表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警方測速應在前方設置明顯標示。但他被測速處前方所立的警示標誌高度,低於「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所定高度。

依照該規則,標誌下緣離地面至少120公分,標誌低於駕駛目視角度水平之下,警方取締不符合正當法律程序。

交通法庭認為,規定警示標誌設置高度,是要避免受車身或是其他車道的車輛遮蔽,無法一眼清楚辨識內容。該處警示標誌的確低於規定,顯然無法達到「避免人民權利遭受突襲」的立法保護目的,裁定撤銷。


這是不是意味著 ! 以後看到警告標語在減速 其他地方 大家都開到300KM好了 反正沒標語 也不罰阿 !
2012-04-03 13:07 發佈
文章關鍵字 測速警示牌 120
測速儀測得時速143公里

台灣可以開最快的道路是110(+10)公里

測到143公里 不管台灣的哪條道路都是超速了吧?

如果說是限速50 測到70 提出申訴我還能理解

測到 143 耶!!

vt_7857 wrote:
許多駕駛人可能都不知...(恕刪)


【這是不是意味著 ! 以後看到警告標語在減速 其他地方 大家都開到300KM好了 反正沒標語 也不罰阿 !】

人之異於其它動物,是因為有道德良知。

當然,怎麼選擇,還是看個人。


143公里,還能想東想西看怎麼撤罰,該說什麼??
台十七不是高速公路耶!限速70而已。

不罰,加告一條危險駕駛好了......

gojen wrote:
【這是不是意味著 !...(恕刪)


歡迎來到 鬼島

測速還要提醒勒


想開快就要有被罰的準備!
vt_7857 wrote:
許多駕駛人可能都不知...(恕刪)

雖然是前幾天的新聞
但心得仍是只有厚顏無恥可以形容


無時無刻都應要守法
並非看到"警示"或"告示"才收斂自己的違法行為


法官也真是,雖然警政單位執法不符合相關作業規範
但... 最後怎會這樣判勒 ?
其他被拍的沒去申訴乖乖繳罰款的都傻子嗎?
是否也應請該執法單位撤銷當天所開立的罰單
將罰金一一退還給民眾?
陌生人3號^^~車友車種無國界,不分紅黃白綠牌~陌生人盃(團)為大小狼羊群同樂性質之團體~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